盤和林:數據交易配套制度漸行漸近

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分類提出了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數據五個要素領域改革的方向,明確了完善要素市場化配置的具體舉措。

早在2017年,中央就曾提出“在互聯網經濟時代,數據是新的生產要素,是基礎性資源和戰略性資源,也是重要生產力”。2019年,十九屆四中全會指出數據可作為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直至今日,《意見》的發佈,意味著數據與資本、勞動等傳統要素擁有了相同的地位和角色。

《意見》對數據要素的重視本質上是肯定數字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作用,數據作為生產要素作用的凸顯,一方面來源於不斷成熟的新技術支持,另一方面,則是我國經濟發展新舊動能轉換、實現高質量發展的客觀需要。《意見》將數據作為新型生產要素納入其中,無疑也會對數字經濟發展起到導向作用,鼓勵數字經濟產業的蓬勃發展。

筆者認為,將數據作為新型生產要素納入其中更重要的意義在於,促進更加明晰的數據流轉相關制度體系的形成,即促進統一配套制度的形成,這對於壯大我國當前數字經濟規模具有重要意義。

雖然當前發展趨勢推動了數據成為關鍵生產要素,但從交易市場化要素角度來看,其落地實施的相關配套細則並不完善,讓數據發揮作用還需設計出配套制度。這從《意見》的措辭中也可窺知一二。在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方面,《意見》指出三個要點:一是要推進政府數據共享;二是要提升社會數據資源價值;三是要加強數據資源整合和安全保護。政策是為了解決問題的,這意味著,當前在這些方面,還有諸多待完善提升之處。

首先是當前政府數據開放和共享進展較慢,缺乏硬性的執行制度和規範。目前推進政府數據開放共享進程緩慢並不是沒有動力、不願意開放,而是從統一的全局的業務視角來實現數據資源的利用和管理是十分複雜和困難的,政府要下力氣打通,讓數據、信息發揮最大效應,需要提前統籌協調,有據可依。此次提出建立“數據共享責任清單”,意味著共享信息將有依據和標準,對於解決數字政務的瓶頸環節、加快政府數據開放共享必然能起到一定作用。

其次是社會數據的使用和流動,現在需要破除數據隱私保護與數據開放共享之間的障礙。數據要流動、分享、加工處理才能創造價值。然而目前數據隱私保護機制尚不成熟,數據開放涉及到隱私安全甚至國家安全的問題,因此還需要探索建立規範的數據管理制度,既能保證安全管理也能鼓勵合規應用,建立數據共享所需的支撐條件。

三是加強數據資源整合和安全保護,數據產權尚不明確。數字產業已經遠遠走在了規則制度的前面,數據的產權的確備受爭議。無論是涉及任何要素產權的保護,核心之處都在於通過權利和責任界定,來消除存在的衝突。因此需要做好信息處理的控制,推動建立一種利益相關者的共識機制,即探索產權機制的建立。這既需要尊重市場規律和技術創新發展所帶來的數據流動的趨勢,也要在數據保護的基礎上進行價值平衡。

總之,中央首提數據生產要素屬性,在疫情衝擊後恢復國民經濟的時點下頒佈,對於推動我國經濟發展、促進市場經濟的轉型具有重要作用,雖然數據交易還言之過早,但統一配套制度必然會漸行漸近,這是《意見》釋放的更重要的信號,也值得期待。

本文源自國際金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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