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這樣幹,重判!盜竊、破壞窨井蓋可以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定罪


再這樣幹,重判!盜竊、破壞窨井蓋可以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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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起“窨井”這個名稱,可能大家不一定熟悉。然而,如果回憶起幾則有關“窨井‘吃人、傷人’事件”的報道,也許就會有些感悟。沒錯,受害人就是因為路面上這些“孔洞”失去了本有的蓋子而受傷的。

大家都知道,在城市建設中會有好多地下管道,比如下水道、煤氣管道、電力管道、通訊管道……等等。這些管道每隔一段都有一個通向地面的出口,這個出口通常稱為窨井口,

由於窨井設在大路上,每天走路的人來人往,為保障行人的安全,所以就要有一個蓋子來蓋住這個井口。這個蓋子,就叫窨井蓋。

窨井蓋是為了方便維護地下管線而預留的孔洞。它在擔負著市政工程使命的同時,還起到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作用。

近年來,因窨井蓋缺失造成人員傷亡的事件時有發生。據不完全統計,僅2017至2019年媒體報道的窨井“吃人、傷人”事件就高達幾十件。然而,與窨井“傷人”事件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其背後涉及的對盜竊、破壞窨井蓋等相關犯罪案件處罰過於寬緩,窨井管理部門的失職瀆職等行為也未被追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合發佈《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及典型案例,旨在加強對涉窨井蓋相關犯罪的打擊,維護群眾“腳底下安全”。《意見》的出臺將使依法懲治盜竊、破壞窨井蓋等普通刑事犯罪和涉窨井蓋相關失職瀆職犯罪有了明確的法律規定。

《意見》規定,盜竊、破壞正在使用中的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上的窨井蓋,足以使汽車、電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盜竊、破壞人員密集往來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以及車站、公園、廣場、社區等生產生活、人員聚集場所的窨井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對於盜竊、破壞以上兩種情形以外其他場所的窨井蓋的行為,明知會造成人員傷亡後果而實施盜竊、破壞行為,致人受傷或死亡的,依法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資料綜合:人民日報客戶端、環球時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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