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旗人民檢察院7天辦結首例涉疫詐騙案

喀喇沁旗人民檢察院7天辦結首例涉疫詐騙案

近日,喀喇沁旗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利用新冠肺炎疫情虛假銷售口罩一案依法提起公訴。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張某某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檢察機關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採納公訴機關意見,於4月14日作出如上判決。

2020年2月,因受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影響,犯罪嫌疑人張某某萌生以出售口罩為名義實施詐騙獲利的想法,並通過手機微信聊天群發佈出售口罩的虛假信息。2020年2月2日,被害人季某某在手機微信上看到張某某發佈的虛假出售口罩的信息後便信以為真,添加張某某微信好友後向張某某購買口罩,張某某謊稱自己是浙江溫州人,在雲南有生產口罩的工廠,被害人季某某分三筆向張某某支付人民幣5330元的貨款後,季某某與張某某失去了聯繫,且被害人季某某一直未收到口罩。

2月8日,季某某向喀喇沁旗公安局報案,3月25日,張某某因涉嫌詐騙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在審訊過程中,張某某還交代在詐騙季某某期間,對另一人以出售口罩為名實施詐騙,騙得人民幣350元,因張某某並無口罩,故以不能發貨為由推脫被害人,後被害人告知如不發貨就報警,張某某將錢退還給被害人。

獲悉該案後,喀喇沁旗人民檢察院積極主動履行檢察職能,主動對接公安機關,提前介入該案,引導公安機關收集完善案件證據,並就指控犯罪提出具體指導意見,為案件的快捕快訴快判打下堅實的基礎。4月1日,喀喇沁旗人民檢察院在喀喇沁旗公安局提請批捕。次日,依法從快對張某某批准逮捕。4月7日,喀喇沁旗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公訴。該案自審查批捕至提起公訴,僅用時7天。

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喀喇沁旗人民檢察院在依法全面審查及保障被告人、被害人相關訴訟權利的基礎上,向犯罪嫌疑人張某某詳細告知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法律依據,解釋了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的依據,以及同意具結的法律後果,回答了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問題,張某某同意認罪認罰,在具結書上簽字捺印。鑑於張某某同意並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喀喇沁旗檢察院建議喀喇沁旗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此案。喀喇沁旗法院認為:該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符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條件,徵得被告人同意後,決定適用速裁程序審理。4月14日,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採納公訴機關意見,判處張某某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該案為喀喇沁旗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件,喀喇沁旗人民檢察院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高度關注案件線索。積極發揮主導作用提前介入,主動加強與公安機關、法院聯繫,構建防疫期間一體化的辦案機制,依法及時批捕起訴,實現快立、快偵、快捕、快訴、快判。在下一步工作中,喀喇沁旗人民檢察院將繼續依法打擊涉疫犯罪,為打贏疫情防控的人民戰爭總體戰阻擊戰、鞏固疫情防控成果營造有力的司法環境。

來源:內蒙古新聞網呼和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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