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潘金蓮》中的一些法律問題

《我不是潘金蓮》是由馮小剛執導, 范冰冰領銜主演的電影,該片根據劉震雲同名小說改編,講述了一個被丈夫汙衊為“潘金蓮”的女人,在十多年的申訴中,堅持不懈為自己討公道的故事。

小編作為一個法律學習者,看完這部影片,感觸頗多,想談幾點關於影片中的法律問題。


《我不是潘金蓮》中的一些法律問題

01

關於離婚效力的問題

影片一開始,李雪蓮帶著離婚證找到法院的王公道,要與秦玉河離婚,並說道“這離婚是假的”,王公道則表示“不管當時假不假,從法律上講,有了這個本本,你的離婚就是真的。”

《我不是潘金蓮》中的一些法律問題

《我不是潘金蓮》中的一些法律問題


《我不是潘金蓮》中的一些法律問題

影片到這裡,涉及到離婚的效力問題。根據後續的劇情我們可以得知,李雪蓮與秦玉河為了在縣城裡能分得一套房子,達成離婚的合意,並說明鄉下的房產歸李雪蓮所有。

這時,可以從案情得到,李雪蓮與秦玉河達成離婚合意,並就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了分配,而後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進行了離婚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李雪蓮與秦玉河屬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婚姻登記機關發給離婚證,離婚生效。但影片中李雪蓮提出一個問題,她和秦玉河在協商為了在縣城分得一套房子而“假離婚”,等分到房子以後再“復婚”,李雪蓮是否能在離婚後要求秦玉河與之復婚?答案顯然是不能的。復婚是一種法律行為,是婚姻登記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即行政確認),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繳回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恢復其合法的夫妻關係。離婚當事人雙方不經復婚登記,私下同居,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如果秦玉河在與李雪蓮離婚後的一年內,對鄉下房產的所有權歸屬反悔了,可以依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起訴李雪蓮,請求變更財產分割協議。

題外話,我們繼續觀看影片,秦玉河與李雪蓮離婚後,在茶廠分到了一套房子,但與另外一名女性結婚了,我們假設秦玉河離婚前,就與該女子長期保持同居關係,那麼此時的李雪蓮如何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自1994年2月1日以後,我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這並不代表法律將徹底不承認事實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所以假設影片中,即使秦玉河長期與該女子以夫妻之稱共同生活,也只能認定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李雪蓮可以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起訴離婚,同時,李雪蓮作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秦玉河對其進行損害賠償。


02

關於開庭審理,當事人到場的問題

影片中,李雪蓮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判決離婚無效。李雪蓮在法庭上提出疑問“我和秦玉河打官司,為什麼只讓一個律師來”,王公道表示“法律規定,可以不到場”。

《我不是潘金蓮》中的一些法律問題

這裡,李雪蓮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其與秦玉河的離婚無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秦玉河作為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委託一名律師作為自己的訴訟代理人代為參加訴訟。但在這個案件中,秦玉河是否必須到場呢?我們不能被李雪蓮的言詞混淆視聽,她說是離婚案件,但在本案中,秦玉河和李雪蓮已經離婚,本案的訴訟標的為離婚效力問題,並非起訴離婚案件,所以秦玉河是否到場並不影響案件的審理。律師作為秦玉河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如果在秦玉河委託律師全權代理的情況下,律師可以代為與李雪蓮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提起上訴。

03

關於打官司復婚的問題

李雪蓮欲復婚,找到王公道,在一起看了秦玉河分到的房子之後,在光明縣法院開庭審判。

結婚、離婚、復婚均是法律行為,需法定程序方可生效。如暫不考慮影片中的具體劇情,單就李雪蓮與秦玉河復婚,可以從以下幾個途徑中考慮。

1.二人自願復婚。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李雪蓮與秦玉河雙方需自願恢復夫妻關係,併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復婚成功。很顯然,以案件事實分析,此種方法不太可行。

2.李雪蓮作為行政相對人,以婚姻登記機關為被申請人,提起行政複議。上文提到,婚姻登記機關作為行政機關,給李雪蓮和秦玉河二人發離婚證的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李和秦均是行政相對人,該具體行政行為直接影響二人的權益。採取此種方法,李雪蓮作為行政相對人,婚姻登記機關作為被申請人,向光明縣政府或永安市婚姻登記機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我們此時假設李雪蓮是在拿到離婚證六十日內提出的)。如果要想通過此種途徑恢復婚姻關係,必須根據《行政複議法》認定婚姻登記機關作出離婚登記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適用法律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濫用職權。只有具有這幾個情形之一,行政複議機關(光明縣政府或永安市婚姻登記機關)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依小編看來,李秦二人的離婚登記中並不存在以上幾種情形,此種途徑可取性也較小。

3.李雪蓮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當然具有原告資格,以光明縣婚姻登記機關為被告,向光明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若在提起行政訴訟之前,李雪蓮已經經過行政複議程序,光明縣政府和永安市婚姻登記機關維持光明縣婚姻登記機關的行政行為,此時應把光明縣婚姻登記機關、光明縣政府、永安市婚姻登記機關作為共同被告),請求法院判決撤銷離婚的行政行為。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之規定,行為行為存在: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明顯不當的情形,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也就是說,只有在光明縣婚姻登記機關存在上述幾個情形之一,李雪蓮可以通過訴訟途徑恢復婚姻關係。


04

關於李雪蓮教唆英勇和賣肉的老胡殺人的問題

影片中,李雪蓮為了報復市長、縣長、法院院長及法院法官,先後找到了弟弟英勇和賣肉的老胡,教唆他們殺害以上人員,並準備了兇器。

《我不是潘金蓮》中的一些法律問題

《我不是潘金蓮》中的一些法律問題

李雪蓮準備了兇器,企圖教唆英勇和老胡殺人,但最終沒能得逞,只得放棄。截止到此時,李雪蓮只是為犯罪實行了準備,準備工具、製造條件,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英勇和老胡拒絕),事實上未能著手實行行為,只是構成犯罪預備。而老胡雖然表示可以去殺秦玉河,但只是犯意表示,沒有為實行犯罪起到促進作用,對刑法保護的法益沒有構成現實的緊迫危險(依據《刑法》第二十二條

),所以老胡不構成犯罪。

另外,影片中,李雪蓮告訴英勇“人不用你殺,你就負責幫我按住他,與你沒有關係。”如果假設,英勇真的幫助李雪蓮按住秦玉河,李雪蓮用刀捅死了秦玉河,那麼此時應如何定性二人的行為呢?

《我不是潘金蓮》中的一些法律問題

《我不是潘金蓮》中的一些法律問題

很顯然,李雪蓮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李雪蓮用刀捅秦玉河,有故意殺人的實行行為,導致了死亡的犯罪結果,結果與行為之間也存在著因果關係,李雪蓮的行為也不具有違法阻卻性,可以將秦玉河死亡的違法性歸屬於李雪蓮,同時李雪蓮具有殺人的故意,並且積極追求死亡結果的發生,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無論是按照行為無價值論還是結果無價值論,都可以得出李雪蓮構成故意殺人罪(具體量刑參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英勇的行為則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幫助犯。我國《刑法》中稱之為從犯。依據《刑法》第二十七條,英勇應對其參與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水平有限,能力一般,不妥之處,還望各位看官批評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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