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性之“仁”與行為之“義”

寫在開頭:

儒學是一個包含著豐富理論內容的思想體系,也是一個在歷史中不斷演化發展的思想系統,其在眾多的中國傳統文化中處於核心的,基礎的以及不可替代的地位。解析儒學學說的現世情感,處事智慧,不論是學術視角還是人生抉擇都具有重要作用。

德性之“仁”與行為之“義”|一場關於實現心靈自由的追問

近年來,國內外學術界對於儒家文化進行了多層次,多方面,多角度的分析,也使得人們開始逐漸認識與瞭解到中國儒家文化的內涵與精髓。

《論語》作為儒家學派的經典著作,主要包括仁義、自然、中庸、正人等價值觀念。“仁”就是愛人,而孝悌是“仁”的具體體現,是“仁”的根本,“義”則是按照規定行事。

在新時代背景下,面對複雜多變的社會環境,儒家學說的“仁義”之說是否仍可以為社會群體的道德情感指明方向呢?

因此,本文主要對儒學的“仁義”觀進行剖析,從而引申出其對當代社會群體道德情感的指引作用。

一、德性之“仁”

“仁”是早期儒家學說中的重要範疇,這一範疇既表明了儒家所理解並推崇的最高德行,又界定了儒家所主張的人們生活中普遍適用的行為規範。

因此,如果青年群體或者個人能夠擁有“仁”所表達的美好德性,並在生活中遵守和實踐這一德性規範,那麼他的行為將會是道德的,從而他的人生價值也將會得到充分體現

德性之“仁”與行為之“義”|一場關於實現心靈自由的追問

首先,孔子認為“仁”的根本精神就是“愛人”。

孝悌是仁的基礎,是仁學思想體系的基本支柱之一。

“樊遲問仁。子曰:愛人”(《論語·顏淵》)。

儒家思想將“孝”“敬”與“仁”聯繫起來,“孝”“敬”是“仁”的載體和表現形式。例如,孔子說:“出則事公卿,入則事父兄,喪事不敢不勉”(《子罕》),唯真正做到了孝敬父母、尊敬兄長的人,才算是達到了“仁”的高尚情操的人。同時,“賢賢易色,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致其身,與朋友交, 言而有信”(《學而》),即在孝敬父母時,我們應該盡心盡力,在對對待朋友時,要“言而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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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論語》中的“仁”和“禮”兩方面的要求是統一的,並滲透在孔子所有思想的中間。

仁是一種內心情感,不能直接把握。孔子用禮來體現仁的要求,禮是仁的外在體現,就使仁由抽象轉化為具體,成為可以把握的,可以檢驗的了。比如,《論語》中有顏淵問仁,子曰:“克己復禮為仁。”所謂克己復禮,就是約束自己,按照禮的要求去做,這就是仁。具體就是“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

中國人以追求道德情感的完善為超越個體生命限制的人生意義,從孔孟開始,中國文化就以道德為終極關懷,杜絕了中國人以宗教信仰為終極關懷的可能。

楊伯峻先生作的《論語譯註》中曾指出“仁”範疇在《論語》中出現達105次之多,且“仁”的意蘊多與人的德性關聯。“仁”自然也是中國人為追求道德完善而設定的一個道德準則。比如,“人而不仁,如禮何?人而不仁,如樂何?”(《論語·八佾》), “子曰:有德者必有言,有言者不必有德。仁者必有勇,勇者不必有仁”(《論語·憲問》)等。

因此,當一個人能夠具備“仁”所代表的美好道德規範,並能夠盡其力為“仁”,其行為,我們可以稱為道德的行為,這種人也就能夠尋找到自己終極的人生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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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作為規範之“仁”的基本內容,為人們的社會生活行為提供了基本的行為原則。

面對新時代的到來,人們也在適應新變化的同時,逐漸找不清自己的方向,困頓於社會的大染缸之中。特別是處於世界觀逐漸成熟的青年群體,他們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還並未真正的成熟,對各種誘惑毫無抵抗能力。

那麼,他們該如何在這新時代的風暴旋渦中,安定住自己的“本心”,“不忘初心”呢

“仁”也許可以成為我們在這變化的漩渦中防止迷失的重要工具。面對紛紛擾擾的社會變化,紛繁複雜的物質誘惑,只有保持一顆“仁”心,真正做到“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才能讓我們“出淤泥而不染”,保持“本心”,逐漸擺脫被物質控制的虛無感,被利益控制的孤獨感,以儒學的“仁”之德性獲得情感的超脫,尋找屬於自己人生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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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為之“義”

義,本指公正合理而應當做的。

從文字結構來看,“義”也寫作義,義字從 我,從羊。“我”是兵器、儀仗,“羊”是祭祀品,二者結合代表了合乎時宜的道德、行為。

“義”的理念在可考資料中最早由管仲提出,作為立國之本的“四維”之一,而後孟子就“義”展開了更深入的論述,闡釋了“生”與“義”之間的關係,昇華了 “義”的重要性,對後世產生了深遠的理論指引作用。

故而,明晰青年群體的“義利”觀,培養其“道義”情感,情感態度作用於行為,對於其行為處事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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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德是中國傳統道德中的“五常”之一,在《論語》中指的是道德之義。在孔子那裡,“義德”不僅意味著一種道德規範,而且是一種普遍的道德原則,同時也具有本體論意義上的德性。

首先,孔子認為,以“義”的規則、規定為依據辦事就是“義”,這就是“君子之於天下也,無適也,無莫也,義之於比”(《里仁》)。事實上,這裡所說的 “義”,就是不要想當然,任何事物都有它的規則和定力,我們應當遵循事物發展的規則,而“義”就是其中的準繩,我們應以此為思考事情和處理事情的依據。

其次,《論語》還將“義”作為判別“君子”和“小人”的一個標尺。“義”是個人利益之外,社會對個體所提出的行為規範,是君子生存於世的價值原則。君子一生“見利思義” (《論語·憲問》),“義然後取” (《論語·憲問》)。“義” 則行之,“不義”則止,唯“義”是從。正因如此,面對利益誘惑,君子就有了不同於小人的選擇———“不義而富且貴,於我如浮雲” (《論語·述而》)。 因此,孔子說:“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里仁》)。只有真正的君子,才會固守“義”道,小人則是斤斤計較,只為獲取私利而與人爭奪不休,所謂“不義富且貴,於我如浮雲”(《述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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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而,孔子還認為,應以義為重,重利輕義。在物質利益和道德倫理取捨之間,應優於道德而輕利益,人們的精神情感需求比物質需要更有意義。比如,“放於利而行,多怨” (《論語·里仁》),作為有高尚人格的君子,是不會總是考慮個人利益的得與失,更不會一心追求個人利益,否則,就會招致來自各方的怨恨和指責。孔子認為“義”具有不為功利的獨立價值,因此便把“行義”作為個人不計較成敗得失的行為。所以,對他們來說,只要義之所在,便會盡全力而為。

“義”作為規範倫理核心概念,它規範的是個體成員的利益行為,保護的是其他個體乃至社會整體的利益。在此意義上,我們可以對孔子所表述的“義”“利”道德情感之辨進行反思。更深入地看,“義”“利”二端其實並非如孔子所言———截然相反,更完善的理解也許是: 君子追求自我利益時,會適當關注他人利益,儘量不損害他人利益,此即為 “義”。換言之,“義”並非“利”之反面,而是一種將他人正當權益也包括於自我利益關注的視野之內,在己利與他利間取得適當平衡的行為原則。

所以,孔子主張重義輕利,並不是說避“利”不及。“富與貴,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處也。貧與賤,是人之所惡也,不去也。”(《論語·里仁》),對於“利”,君子能夠權衡是否可以通過正當的方法得到它,能,便可以心安理得的取之,不能,則不取。正所謂,“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這裡,“義”是作為一種道德規範來說的,是人們在面對“利”的時候,所依據的行為準則,即是否符合“義”之一說,符合取之,不符則不取。當求利不僅僅是人的感情慾望,也是人的天性使然,對於人們正當的求利應予承認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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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對一個社會秩序之正常維持是基礎性的。因此,“義”在此又獲得特殊的具體規定: 它並非抽象“應當”,它既是倫理學意義之“應當”,更自有其獨特規定性之“應當”,是規範倫理學意義上之“應當”,它規範的是文明社會個體成員的行為。在文明社會,每個人都不能唯己利是圖,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個體並無行為之絕對自由; 自利即使在質上是應當的,但在量上也應當是有條件的———不能損害他人之利。

以孔子為代表的古代“君子”對 “義”的自覺可以理解為一時代、一民族倫理意識、社會意識自覺的標誌,它是文明社會得以建構、持續的重要因素。

然而,當代社會群體所面臨的情緒情感的困惑,從“義”的角度來看,是因為其並沒有將“自利”與“他利”相區別,沒有想清楚“君子”有可得,也有可不得。針對現在的很多的社會負面事件,很多都是以“自由”為幌子,達到“自利”的目的。

因此,喚醒社會群體的正確的“義利”觀,是當下最重要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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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仁義”尋心靈自由

儒家思想文化以情感為基點,在認知層面上構建了人與世界,人與人之間的道德情感聯結。其中,通過情感的創造與轉換達成心靈自由的超脫狀態是最為重要的。

景懷斌認為“個體無論持什麼樣的終極觀,均面對人“性”之體悟,認定與展開,……人由此走向德性追尋並獲得生命價值與意義的道路。”

通過這種方式,我們不僅僅是外部刺激的接收者,我們還會通過情感期望主動地構造可能際遇,創造道德的生活,而儒家的“仁義”觀念則可以成為社會群體的情感起點。由情感,影響其德性,並在行為中加以實踐,從而實現其完美的人生價值,而在心靈層面也可達到超脫的自由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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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的“仁”與“義”常被並提,很容易令人困擾,到底如何做才能更好實現“仁”與“義”真正的道德價值

在此,將“仁”更多的作為德性培養的道德準則,而“義”更多的是作為行為層面的道德準則。以“仁”培養“愛人”的道德德性,達到“美美大同”的心靈境界,之後在現實生活中,在遇到一些困難時,可以以“義”為道德準則,以“君子”的行為準則作出最佳判斷。

只有同時實現“養性”與“束為”兩方面的道德標準,心靈自由層面的超脫狀態才能完全實現。而如果一方沒有達到,則也會令其深深的陷入無法自拔的“困死”狀態。

比如,德性沒有達到“仁”的境界,其在作出“義”的行為時,會陷入深深的發問,為什麼要做這樣的行為,“君子”與“小人”的行為又有何區別?而如果在行為中沒有達到“義”的準則,“仁”的德性會不停的對主體進行發問,為什麼沒有謹遵“君子”的行為,貪圖那一點的蠅頭小利?

無限的循環,不盡的折磨,根本無法達到心靈的自由,更無法實現超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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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最後:

在當代社會的情緒情感的渲染中,應該從儒家文化“仁義”觀出發,完備其德性與行為,在德性方面進行培育,在行為方面進行指導。只有如此,社會負面信息的存在,在自由的心靈面前,也只是飄然一物,根本不需要摻入或者投入更多的感情。而負面情緒的減少,也截斷了負面信息出現的途徑之一。

當然,不得承認,想要達到心靈自由層面的超脫狀態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其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社會環境、個人特質、家庭教養方式等等。

但是,對於想要到達更高人生價值高度的個體,在基本的德性準則與行為指導方面已無法尋找心靈層面的自由,或許,遵循儒家“仁義”觀的道德準則,從情感的源點進行回溯,能夠實現心靈自由的超脫狀態。

作者簡介:禾安,心理學在讀碩士生,一個喜歡用文字表達情感、記錄生活的話語人。關注@禾安,讓我們一起來尋找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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