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民間借貸規定,對於出借人、借款人有哪些影響?

新的民間借貸規定,對於出借人、借款人有哪些影響?


新的民間借貸規定,對於出借人、借款人有哪些影響?

這個問題的熱度居高不下的現象背後是民間借貸市場的異常火爆和畸形發展。政府和公眾對於民間借貸帶來的危害詬病已久,主要是民間借貸亂象橫生,給社會治安、金融秩序以及經濟發展帶來不容小覷的重大危害。

從觸犯刑事法律而言,涉嫌非法經營罪、高利轉貸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以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嚴重危害社會、經濟管理秩序以及公民人身安全事項的發生。民間借貸引發的刑事犯罪在山東聊城(於歡案)掀起一個高潮,暴露了民間借貸在追逐營利層面的殘酷性,同時也顯示出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大量違法犯罪活動的現象!

從民事角度而言,因為高利貸而壓垮多少個家庭和私營企業,民營經濟活力嚴重受阻,經濟發展雖然高速前進,但是企業揹負的擔子太重,嚴重束縛了民營企業的發展。更有甚者,將放貸作為職業的情況大量存在。

新規的出臺可以有效遏制實踐中常見的亂象。

第一,無效合同。新規明確規定了無效合同的幾種情形,如果合同無效,從民事角度而言,合同無效後,依據合同約定計算的違法利息法院不再支持,出借人獲取高利的目的無法實現。

第二,刑事犯罪。虛假訴訟、詐騙以及非法吸收公眾罪等都是民間借貸的亂象下的具體表現。為此,如果在民事案件中,出現涉嫌犯罪情形,則法院不再處理案件,說的很清楚,就是要移送偵查機關。偵查機關根據案件事實可能會立案偵查,對相關人員定罪處罰,依法追究相應刑事責任。

第三,新規生效後,原來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如何處理和適用可見最後關於新規適用的規定。總之就是新受理的案件將依據新規判決,如果超過規定的LPR四倍的利息等將不再支持。由此,我們可以看出來,今後的民間借貸迴歸理性,野蠻生長的年代一去不復返。

第四,新規對擔保人的責任也進行了規定,仍舊按照法律規定區分連帶責任等事項。

其實,在民間借貸中存在大量的詐騙情形,也就是為了完成詐騙而事前設計套路。比如,出借給借款人十萬元,約定利息、違約金和借款期限等。但是,到借款期限屆滿後,出借人消失,導致借款人無法償還借款,從而造成逾期。此時,出借人啟動設計好的套路,將借款人提供的擔保財產等佔為己有。通過系列操作,職業放貸人已經達成了非法佔有目的的詐騙,進而形成套路貸。

更有甚者,放貸人竟然將套路引進校園,比如校園貸和裸貸等,造成的悲劇發生。根據新規,職業放貸人涉嫌犯罪。

新規的頒佈實施進一步規範了民間借貸市場,同時也給正規的借貸公司以契機,對於有牌照的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而言,目前可能就是彎道超車的好時機。

新規實施後,如果已經超過36%/年的利率標準的,出借人已經收入的該部分高額利息會相應的折算到LPR四倍的法定標準之中。如果新規實施之前已經支付了高額利息的話,在新規後,相信很多的出借人可能就不再起訴主張高額利息了,從這個意義上講,新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定分止爭的良好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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