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東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熊某某等10人二審審理維持原判,分別判處三年九個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近日,由萍鄉市湘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萍鄉市湘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熊某某等10人涉惡團伙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案,經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維持原判。被告人熊某某、劉某某、高某某、吳某某、喻某某、肖某某、羅某某、謝某某、彭某某、皮某某分別被判處三年九個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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