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微信群發數百條消息罵上司,之後……

因為工作瑣事對上司心生不滿,一員工在微信群裡隨意辱罵上司,引發一起名譽權官司。那麼,在微信群辱罵同事,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被侵權人能否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

近日,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名譽權糾紛案件,判決辱罵者陳某賠償易某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並賠償易某經濟損失5000元。

禍從“口”出,微信群裡罵人引發名譽權官司

易某和陳某原是同事,在一家物業公司工作,均為同一個微信工作群的群成員。從2019年2月8日開始,陳某在微信工作群中以語音和文字的方式發佈針對易某信息,信息的內容與公司的日常工作均無關聯,諸如“做人積點德,老天爺看著你呢”、“把不該拿的錢吐出來”、“你的皮真的是全中國最厚的”、“打入十八層地獄、永不超生、掃把星、惡婦”、“孽畜”、“老子不幹了也要把你弄到牢房裡”、“害人精、披著羊皮的狼”等等,總共數百條之多。

員工在微信群發數百條消息罵上司,之後……
員工在微信群發數百條消息罵上司,之後……

部分微信群聊消息截圖

事後,陳某向公司領導出具兩份檢討書,反思了自己的錯誤,並書面向易某表示道歉。就該事件,公司先後兩次召開“員工代表會議”,最終決定按《員工手冊》中相關規定解除與陳某的勞動關係,並向陳某發出《解僱通知》,將其移出了微信工作群。

法庭上,易某表示,陳某在微信群中發佈的內容,構成辱罵,使自己名譽受到損害,精神遭受痛苦,鑑於陳某已經離職,被移出微信工作群,也考慮到其在檢討書中已有道歉,故訴至法院,要求陳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和經濟損失(律師代理費)1萬元。

陳某對發佈內容的事實不持異議,但認為是易某先在朋友圈發詛咒話語在先,陳某隻是為了替其他員工出頭,僅是一種發洩情緒的行為,也未造成影響,所以不構成侵權;若法院認為構成侵權,易某所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金和經濟損失過高,要求予以調整。

法院判決:侵權所致精神損害賠償酌定為2000元

虹口法院審理後認為,首先,微信工作群是員工之間就工作進行聯繫和溝通的群組,該群內發表的言論均應與工作有關,但陳某在該群中卻發佈與工作無關的、針對易某的信息多達數百條,持續數日,陳某此舉,必然會使易某的工作狀態、個人情緒受到影響,也必然會使群內的其他員工對此議論紛紛;

員工在微信群發數百條消息罵上司,之後……

圖片來源網絡,與本文無關

其次,陳某辯稱是易某先在朋友圈發詛咒話語在先,但從易某在朋友圈發佈的內容看,其並無針對陳某的故意,且即使雙方在工作中有衝突,也應通過互相溝通或合法正當的途徑解決,不宜採取過激言行進一步去擴大沖突;

再次,陳某在工作群上所發佈的內容帶有侮辱性語言,已侵犯了易某的合法權益,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易某的名譽,降低了易某的社會評價。陳某雖辯稱未造成影響,但為此事公司先後召開了兩次會議,並出具了書面《警告》和《解僱通知》,陳某的行為對易某個人,對公司其他員工以及公司領導決策層都產生了影響,不可謂後果不嚴重。綜上,陳某主張其不構成侵權的辯稱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陳某主張數額過高,法院根據陳某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以及給易某造成的精神損害等情況酌定為2000元。關於易某提出的經濟損失(律師代理費的支出),法院認為該款是易某為實現其權利救濟而實際付出的費用,法院應予以支持,但律師費數額應當按照《上海市律師收費辦法》在合理範圍內主張為宜,根據本案實際情況,法院酌定為5000元。

法官提醒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主審法官陸逸解釋判案理由時表示,微信日益成為人際交往乃至工作交流的重要工具,在給人們帶來信息獲取、發佈便捷的同時,也容易造成侵權。微信群名譽侵權雖屬於網絡侵權的範疇,但仍然是傳統過錯責任形態下的侵權類型,就其歸責而言,仍然屬於過錯責任。因此,首先需要認定陳某在微信群發表的言論是否屬於違法行為。

通過微信群、朋友圈發表內容引起的名譽權糾紛,認定構成違法行為標準有兩個,一

是發表的內容是否有事實依據;二是是否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兩個標準符合一個即可認定為違法行為。

本案中,陳某在微信群中以語音或文字的方式發佈了數百條的信息,持續數日,言論激烈,確實存在侮辱他人人格的情形,應認定屬於違法行為。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作者:衛潔 | 證據圖片由虹口法院提供 | 編輯:冼小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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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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