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借錢給他人 借條是否有法律效力

法院:借條合法有效 借款人應按約定償還本金並支付利息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4月29日訊靠過年紅包、假期打工攢了6萬元的17歲學生鄧某把錢借給吳某,想著能賺點利息。幾年之後,吳某沒能還錢。鄧某持借條起訴到法院,究竟他們之間的借條有無效力?未成年人是否有借款給他人的行為能力呢?

2012年9月,17歲的學生鄧某通過其父親林某將6萬元款項借給吳某,吳某隨即出具了一張借條給林某,借條內容載明:借款人吳某因生意需要向鄧某借人民幣陸萬元整,60000元整(小寫),月息按人民幣3分計算。

幾年過去了,吳某陸續向林某微信轉賬償還了5700元后,便再也沒有還款。鄧某幾經催討餘款未果,起訴至法院。吳某到庭承認借條是其本人出具的,但借款是找林某借的,與鄧某沒有關係。

鄧某持有的這張借條究竟有沒有效力?吳某是否需要向鄧某還款及支付利息?

法院審理:

近日,經永安市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吳某向鄧某出具的借條真實存在,借款確有發生。本案借款發生時,借條上的“出借人”鄧某系17週歲的在校學生,並無證據顯示其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但在本案中,林某作為鄧某的父親對涉案借款行為予以認可,同時,吳某、林某、鄧某均認可當時系由林某經手借款事宜。故鄧某所為的上述借款行為,合法有效。吳某應按借條約定向鄧某償還本金並支付相應利息。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十九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除純獲利益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之外,其餘民事法律行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法官提醒,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未成年人擁有的“小金庫”也越來越多,想參與經濟社會中投資,還應經過未成年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否則該行為屬於無效行為。

(本報記者 黃麗青 通訊員 劉玉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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