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絡的興起,“網絡賭博”也漸漸出現在人們的視野中。有些不法分子利用網絡流動性強、覆蓋面廣、支付方便等特點,開設網絡賭場,牟取非法利益。近日,南漳法院審結首起開設網絡賭場案,該案共有13名被告人,涉案金額達三千萬餘元。
據悉,2018年1月,四川人羅某發現網上有人利用賭博軟件組織玩家參與賭博能賺錢,於是召集伍某等4人,共同出資20萬元,請鄧某設計“手機2028購”和“手機螞蟻”兩款賭博軟件用於開辦網絡賭場,彭某提供技術支持。賭客根據“代理”提供的推薦碼註冊成為會員,並自動成為“代理”的“下線”,在軟件內充錢兌換成“元寶”進行押注,有押單雙、大小、數字、順子等玩法,每局最低10元一押,最高可押5000元,“代理”根據賭客的投注按不等比例進行抽成。
同年1月至6月,羅某等人不斷髮展“代理”和“下線”,並從中獲利。陳某、張某分別是羅某團伙在南漳縣、雲南省水富縣發展的“代理”,二人在當地組織人員參與賭博,並分別從中獲利5萬餘元、34萬餘元。
案發後,經檢測公司鑑定,兩款賭博軟件在經營期間,共有會員信息2330條,總投注金額3750萬餘元,充值總額共計3134萬餘元。羅某等人分別獲利72萬元至3.5萬元不等金額。
法院審理後認為
羅某等13人開設賭場,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綜合考慮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分別判處羅某等13人有期徒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分別判處35萬元至1.5萬元不等罰金;對羅某團伙退繳的違法所得共計88.3039萬元,上繳國庫;繼續追繳羅某團伙違法所得共計137.908萬元,上繳國庫;對公安機關凍結的涉案資金102.4061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公安機關扣押的筆記本電腦二臺及手機等涉案工具,予以沒收。
判決後,羅某等13人均未提起上訴。目前,此案已生效。
南法君有話說
近年來,隨著網絡通信技術的迅速發展,賭博活動已經從傳統的線下轉移到藉助網絡技術的線上進行,希望大家認清賭博活動的本質,自覺遠離網絡賭博、抵制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關於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特別注意:建立網站用於賭博,沒有數額要求,即可構成開設賭場罪,數額只是情節嚴重的判斷依據)
(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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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第640期 | 案件快報2019年第1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