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2」票據追索權糾紛案

「NO.12」票據追索權糾紛案


年前收到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我方(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並且在訴訟保全中已足額凍結被告方50萬元銀行存款一案。

2018年9月原告經前手背書轉讓成為案涉票據的持票人,2019年2月份票據到期後,原告多次向承兌人提示付款,但均以商業承兌人賬戶餘額不足而導致拒絕付款。三被告分別為出票人(承兌人)及背書人,依法應對本案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其中一被告還系A股上市公司,在多次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原告於2019年7月底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做了訴訟財產保全。

值得一提的是:案涉匯票系《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本案中被告多次引用《票據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出票人未簽章匯票無效,故原告無權依據票據來主張票據金額”等為由來進行抗辯。但電票是依託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以數據電文形式製作的票據,簽章也均為電子簽名。因此,電票與傳統紙質匯票上加蓋印章的簽章形式不同,我想被告也無法解釋應如何將簽章加蓋到電票中。

本案經過充分的證據提交、文書準備以及“激烈交鋒”的庭審,一審法官最終對被告方的所有抗辯意見均不予採納。因此,在本案中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訴訟請求,為原告贏得了至為關鍵的“一審”。所幸同時足額查封凍結了被告方的銀行存款,這樣一來不出意外的話原告公司“執行劃款”拿回50萬元的票據款只是時間問題。


「NO.12」票據追索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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