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法院 | 由一起工程纠纷引发的“原告变被告、被告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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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

很多时候,复杂的不一定是案子,比案子复杂的往往正是人心。看似平平无奇的案子,审理过程中要历经许多波折,而大部分的困难都不是专业问题,判决书里永远看不到的是案件背后,双方当事人剑拔弩张、故意斗气的种种......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结案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案件历经“原告变被告”、“被告变原告”,最终经过法官的多次沟通,释法明理,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之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平南法院 | 由一起工程纠纷引发的“原告变被告、被告变原告”

原告平南县某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9年12月13日,被告覃某将桂平市某镇某大酒店内一楼和五楼墙面和顶面的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并与原告签订了《工程吊顶装修合同》,合同约定施工面积约为1288㎡,线条约为1000米,总工程价为58500元,按实际施工面积结算工程款,工期35天。合同对如何支付工程款作了如下约定:

1.乙方(原告方)每完成吊顶100平方米,甲(被告方)必须拨付5000元的进度款给乙方,工程完工后,甲方按实际吊顶、线条面积计算工程款给乙方,工程验收合格后,3天内结算并付清所有工程款;2.甲方在约定应付款日期不付款是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施工,并解除合同,验收合格未结清工程价款时,不得交付使用。

2020年1月15日,被告基于其自身原因要求原告迟延安装部分工程,并告知原告收到指令后再对剩余部分进行施工。此时原告已经完成了工程量的97%,工程款合计58500元,被告应按97%的工程量支付进度款58500元给原告。被告验收了该工程,截至2020年1月23日止被告只支付了工程款15000元给原告,被告还应支付工程款43500元给原告。原告曾多次催讨,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付。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并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于是,向平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43500元,并申请了财产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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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被告覃某收到起诉书后反而提出反诉,被告变原告。

反诉原告覃某向平南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因迟延完工违约行为给反诉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计算标准:每日800元,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某大酒店一楼及五楼的吊顶装修工程全部竣工为止);

2.判令反诉被告承担反诉受理费。

理由是:2019年12月13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了《工程吊顶装修合同》,由反诉被告承包桂平市某镇的某大酒店一楼及五楼的吊顶装修工程。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为30天,即反诉被告于2020年1月12日前完工并交付反诉原告使用,但工期届满,反诉被告仅完成酒店一楼的吊顶安装任务,酒店五楼吊顶装修任务至今未完成。

同时反诉被告恶意讨要装修款,要求解除合同以拖延反诉原告。反诉原告认为,反诉被告没有按时交工,不能将合格的装修工程交付反诉原告使用,故反诉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其讨要装修工程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相反,由于反诉被告迟延交工的违约行为已经给反诉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参考未交工酒店同等楼层营业额,反诉原告每日至少损失800元以上。

故反诉被告应从约定的交工时间即2020年1月12日起至装修工程实际完工之日止,每月赔偿反诉原告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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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经平南县人民法院法官查明事实,了解到双方故意斗气的情况后,多次沟通,释法明理,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

被告覃某与原告平南县某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解除双方于2019年12月13日签订的《工程吊顶装修合同》;

二、

被告覃某自愿于2020年4月2日一次性付清工程款3.15万元给原告平南县某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

三、

原告平南县某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

反诉原告覃某自愿放弃全部反诉请求;

五、

该诉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计444元,财产保全费470元,合计914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平南县某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

六、

反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计490元(反诉原告已预交),反诉原告覃某自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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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图来源:谢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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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李仲权 陈慧霞

审核:李永生

编辑:潘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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