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犀利的抗辯能力

最犀利的抗辯能力


在刑事案件的辯護中針對犯罪事實認定部分的辯護效果往往都不盡如人意,這當中存在法律自身運行過程中其固有缺陷所造成的後果。即強調司法公正所漸進產生的法律形式主義的後果,進而潛移默化地讓常年從事審判職業的法官形成了習慣於抽象的描述,而不喜歡具體的事實的思維特徵。

這意味著辯護律師即便是對明顯的冤假錯案,如果通過羅列情節錯誤的方式向法官陳述無罪理由也難以引起法官的敏感反應。

所謂的刑事辯護從另一個角度來說,無非就是指出公訴人指控的錯誤。這意味著辯護人要想引起法官的敏感反應,就是將眾多的無罪細節邏輯化地描述成簡明扼要的指控錯誤。

辯護人要論證被告人無罪需要一一指明具體的事實細節問題,但是要向法官指明起訴書中的指控錯誤則只需要一句符合事實邏輯的話。

所以在刑事辯護過程中,真正能對被告人起到有效辯護作用的往往是那驚鴻一瞥的一句話,這也是刑事律師在執業過程中通過不斷積累和領悟才能形成的最犀利和最有效的抗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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