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夫債妻還?中站法院 不予支持!

新時代新市場河南訊(董小平 通訊員 小濤 時俊亞)

在婚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借款,應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法院判決婚內單方舉債屬於個人債務。

2016年4月19日,程某加、常某金、琚某佳以做大貨車生意急需用錢為由,向程某爭借款4萬元,並向程某爭出具借條一張,約定利息3分。之後,三人陸陸續續償還利息至2018年5月19日。後程某爭因急需用款,遂向三人索要欠款,三人以種種理由一推再推,程某爭遂訴至法院,起訴程某加及其妻琚某瑞、常某金及其妻孫某、琚某瑞及其妻常某,請求判令六被告歸還借款及利息。

法院審理後認為,程某加、常某金、琚某佳向程某爭借款4萬元,利息償還至2018年5月19日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雙方的借貸關係成立有效,應予確認。然而程某爭提交的證據雖然能證明借款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但本案借款用途與被告程某加、常某金、琚某佳描述的借款用途並不相符,且其妻子對借款事實均表示不知情。程某爭未能舉證證明該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即無法證明該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因此,中站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判決由程某加、常某金、琚某佳三人償還借款4萬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計算),三人的妻子不承擔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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