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認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並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利潤分配條件?

《公司法》第7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的條件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那麼,如何確認公司連續5年盈利,並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利潤分配條件呢?


如何確認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並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利潤分配條件?

股東可根據公司提報的年度利潤表和審計報告作出判斷。如果公司年度利潤表本年利潤欄連續5年都是正數,就為公司連續5年盈利。如果公司沒有以前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或者雖有以前年度的虧損,但彌補完後公司仍有可分利潤的,公司利潤表中的累計利潤欄也應為正數,這時公司的利潤繳納所得稅後,需提取10%的法定公積金和彌補5年以前年度的虧損,剩餘部分就是《公司法》規定的符合利潤分配條件的利潤,應當在股東之間進行分配。當然如果剩餘的部分很少,公司考慮利潤分配的成本而留待下年分配也是正常的。如果不是這種情形,而是大股東把持公司分配的決定權,故意不分配利潤,甚至採取各種方法佔用公司的分配資金,使公司年年盈利但年年因資金緊張或其他原因不予分配,受到傷害的股東就可以依《公司法》74條的規定要求公司收購自己的股權。

股東關於要求公司收購自己股權的請求應當以書面形式製成,並在公司股東會作出本年不予分配利潤的決議後儘快提交給公司,並要求公司簽收。股東可以在請求書中提出公司收購其股權的價格,並與公司就股權的價格進行協商,如果在自公司股東會作出決議後的60日內達成一致,並完成交易的,股東則無須提起訴訟程序。如果不能在公司股東會作出不予分配利潤的決議後的60日內完成股權交易,股東必須在公司股東會作出不予分配利潤的決議後的90日內,向法院起訴公司,要求公司依法收購自己的股權,超過時限未提起訴訟的,將喪失法律救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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