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男女單方面的債務該如何判?

根據最新婚姻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離婚,男女單方面的債務該如何判?

那麼又有哪些情況夫妻一方欠下的債務不需要另一方共同償還呢?

方女士因為丈夫陳先生婚內出軌鬧離婚。方女士想讓陳先生淨身出戶,於是想了個辦法,離婚前方女士給自己的表哥小趙、小慶等人打假借條,在叫他們去公司討債,如果陳先生不給就去法院告他,方女士想通過這種方式把財產都轉移了再和丈夫離婚,那麼遇到這種情況,法院將怎麼判斷呢?下面我們就來仔細分析一下。

夫妻離婚,男女單方面的債務該如何判?

如果是在幾年前,方女士的計劃肯定能夠得逞,因為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根據該條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所以在2018年司法解釋出臺之前,絕大多數案件法院都會依據24條的規定判定夫妻單方債務是共同負債,雙方都要承擔債務。

夫妻離婚,男女單方面的債務該如何判?

由於飽受社會各界詬病,2017年2月28日,根據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的原則,最高院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問題和新情況,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該補充規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的基礎上新增兩款,分別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即便是方女士是受害方,想通過虛構債務的這種方式讓陳先生淨身出戶也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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