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被告不存在是否“適格”或“正確”的問題


最高法:被告不存在是否“適格”或“正確”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0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於立案受理條件的規定,要求原告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即原告需適格,但是對於被告的規定與之不同,僅要求具有明確的被告,即原告能夠提供被告準確的名稱、住址、聯繫方式等信息,就可視為有明確的被告,在符合其它受理條件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立案受理並使案件進入實體審理程序。被告不存在是否“適格”或“正確”的問題,除非原告有惡意濫訴的目的,否則法院不得以被告不正確為由,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本案中一審原告李梅訴稱侵權行為的直接實施人為清算事務所和煒衡律所,兩被告是否應當對原告訴稱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已經涉及到案件實體問題的判斷,應當經過案件審理程序,聽取雙方訴辯意見和舉證質證後由法院做出裁判,不應以駁回起訴的程序性裁定來否定被告的責任承擔。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