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承租人還能否再出租?具體是怎樣規定的?

住房問題是我國比較突出的一個問題,在城市中有很多人是有住房困難的,也買不起商品房,所以國家推出了很多的保障性住房,而公租房就是其中一種,那麼公有住房承租人能否再出租?

公有住房承租人還能否再出租?具體是怎樣規定的?

江蘇康政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的黃鋼律師做出瞭解答:

一、公有住房承租人能不能再出租

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是不能將房屋轉租的,如果轉租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的監督檢查。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對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情況進行巡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

張友祥律師:擅長各類訴訟,擔任當地數十家著名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中國商務部核准註冊的投資項目分析師。

公有住房承租人還能否再出租?具體是怎樣規定的?

張友祥律師補充:

二、申請公共租賃房的條件是什麼

(一)申請配租的城鎮中低收入家庭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非本市戶籍的市、區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需提供暫住證);

2、中低收入且未承租公房的家庭;

3、家庭資產核定不超過20萬元;

4、無住房家庭;

5、未承租或居住直系親屬在本市區內的住房;

6、住房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配租的外來務工及新就業大學生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新就業的普通高校畢業生畢業後三年內就業;

2、外來務工人員須持有本市城鎮暫住證,並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或個人);

3、已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4、收入穩定,有能力支付承租公租房租金;

5、無住房;

6、未承租或居住直系親屬在本市區內的住房;

7、住房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張友祥律師補充:

三、公共租賃住房的繼續承租問題

一般租賃合同中的共同居住人享有租賃繼承權,是指在房屋租賃合同的履行期間,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享有的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的權利。但是在公租房租賃合同中,公租房作為一項財產權歸屬政府所有而不屬於個人財產,自然人不能私自享有和繼承。

但是,在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後,其生前在公租房處有上海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或者沒有符合上述條件的共同居住人員,其生前具有上海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有權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由此可見,公租房的承租權不得繼承,但可以繼續承租。同一戶口地址的共同居住人,或者具有上海市常住戶口的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權繼續履行該公租房的租賃合同成為新的承租人。

公租房承租人死亡,除了在公租房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的人外,下列情形的共同居住人也有權利要求繼續履行公房租賃合同:

(一)本市暫無常住戶口,因與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結婚而在該公房內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

(二)因服兵役、就學、服刑等原因,戶口遷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實際居住生活於該公房內,且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

(三)因居住困難等原因租賃他處住房或借住他處而搬出原承租人生前現承租公房,但戶口未遷出的。

以上知識就是對“公有住房承租人能不能再出租”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是不能將房屋轉租的,如果轉租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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