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7日訊,雖然被稱作“民間小額貸款”,但由此引發出的刑事案件裡,涉案金額一點也不小。北京二中院上午通報稱,從2015年至2017年,二中院共審理因民間小額貸款引發的刑事案件20餘件,犯罪金額達一億餘元,涉及詐騙罪、集資詐騙罪、金融票證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多項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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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二中院通報,在一些涉及高利貸索債型犯罪中,已經出現了索債人員職業化、放債索債產業化,團伙作案的特點,暴力索債的過程引發了包括債權人、債務人或第三人在內的人身傷害案件,或因拘禁、威脅債務人引發非法拘禁案件,或因財物的損毀引發故意損害財物案件。在一起非法拘禁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魏某受姐夫陳某所託,以自己的名義向邵某借款90萬元,月息為1.8%。結果姐夫生意虧損還不了錢,邵某委託王某等人向魏某討債。王某等人將魏某拘禁在豐臺區一大廈內,其間還有侮辱、體罰行為,魏某最後在被拘禁地點跳樓自殺死亡。二中院經審理,以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涉案的王某等人12年至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根據二中院的調研,民間小額貸款很容易與金融犯罪、詐騙犯罪“彼此誘發”,具體表現為一些小貸公司為獲取資金向金融機構騙取貸款或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部分集資詐騙犯罪分子虛構“高回報、低風險”項目,唆使被害人以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等方式向民間小貸公司貸款進行投資,案發後不僅投資款血本無歸,抵押的房屋也難以收回,造成慘重損失;還有少數借款人因欠下高利貸而鋌而走險,騙取銀行、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或詐騙他人財物。
民間小額貸款引發的刑事案件涉案金額巨大,容易引發集資詐騙等涉眾型經濟犯罪。以往,小額借貸多發生在親朋好友之間,而現在出現了向以牟利為目的的第三方陌生關係代理的發展趨勢,由此催生了大量專門從事收放貸業務的擔保、投資公司和非法錢莊,專門對外進行放貸業務賺取高昂的利息。
在誘發了刑事案件的一些借款活動中,借錢的往往沒有風險防控和法律常識,籤借款合同時,連合同裡寫什麼都沒讀過。
對於各種無資質的民間借貸“組織”和眾多借貸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部門不盡相同,容易導致監管不利。而在司法實踐中也清晰地顯示,民間借貸當中混雜著高利貸,這些高利貸存在一定的隱蔽性,規避法律能力較強,監管部門難以及時掌握有關情況,打擊犯罪難度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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