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性質的公司,股東出資的程序和該承擔的責任有哪些?

股東出資應當依據公司法相關規範確定的程序出資,股東認繳出資或認購股份後,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約定的程序、期間履行出資義務,認繳出資或實繳出資後,股東仍需就相關問題承擔一定的責任。

不同性質的公司,股東出資的程序和該承擔的責任有哪些?

一、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程序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主要履行以下出資義務:

(1)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2)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立的臨時賬戶。

(3)股東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然後,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4)股東在全部繳納出資後,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2、履行出資義務的程序(適用於實際繳納期間)

(1)全體股東簽訂公司章程或出資協議書,約定出資額度、出資期限和出資形式(構成),股東應對出資形式的財產權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2)如約定設立公司全部或部分立即實繳的,公司根據全體股東約定設立臨時賬戶(可約定確定設立前以個人賬戶作為臨時賬戶),股東貨幣出資的,於約定的期間內將約定貨幣種類和數量匯入該臨時賬戶;

(3)以實物出資的,股東協商確定或指定財物保管人,及時交付發生物權轉移的,將該出資實物交付保管人,並由保管人出具收到證明;

(4)以需變更產權登記的實物出資的,暫將該實物權屬證明交付保管人或承諾公司設立後變更登記事項,公司設立後根據約定或法定時間為公司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5)以須經登記的工業產權出資的,應當於公司設立成功取得營業執照後合理期限內為公司辦理變更權屬登記,需將該技術約定為公司所有,並將該技術的相關資料移交公司備存;

(6)以不需登記的工業產權(如專有技術、技術秘密等),需將該技術約定為公司所有,並將該技術的相關資料移交公司備存;

(8)以其他無形財產權出資的,如需經登記的,應當於公司設立取得營業執照後合理期限內為公司辦理權屬變更登記(如土地使用權等),無需登記的,應將相關權利記載文件和資料移交公司備存。

3、履行出資義務應當置備的文件

(1)貨幣出資的,應當出具銀行入資證明或驗資文件;

(2)實物出資的,應當出具權屬證明文件,須經登記的,出具產權證書;不需登記的,出具獲取該物的合法證明(如購買發票等);實物出資還需出具價值證明文件,如評估證明文件等;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約定價值的,可暫時認可該價值作為出資,原出資人及其他同意股東承擔價值擔保責任;

(3)工業產權出資的,應出具權屬證明文件,不需登記的,應當出具該產權的其他權利記載文件(如研發投入發票、相關技術資料等),出資人對權利瑕疵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同時,應出具該工業產權價值評估文件,全體股東同意一定價值作為出資要件的,可以暫按該價值範圍內作為出資,但原出資人及其他同意股東承擔價值擔保責任;

(4)其他無形財產權出資的,如需產權登記的,應當出具權屬證明,並於公司設立取得營業執照後合理期限內為公司辦理變更登記;如不需產權登記的,應當出具相關權屬證明文件或資料,並將相關證明資料交付公司備存。

(5)非貨幣出資的,應當對相關物和權利進行價值評估或依約定價值出資,原出資人對評估價值不足出資額部分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同意約定價值的其他股東同時對不足出資額度部分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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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出資程序特殊規定

1、發起設立的股東出資程序問題

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股東為發起人,全體發起人應當足額認繳全部股份。

(1)發起人繳納出資的形式適用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

(2)發起人應當依據發起人協議和章程的規定繳納出資,但是,約定不得突破法律規定;

(3)發起人足額繳納認購股份前,不得向其他人募集出資。該規定約束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對外增資行為。

2、募集設立的股東出資問題

(1)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股本不得低於總股本的35%;

(2)發起人繳足認繳股本前不得對非發起人募集,也就是募集設立時,發起人全部認購股份必須先期繳足;

(3)募集設立的股份不得公開募集;

(4)公開募集的公司應當依據《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發起人認購股本必須足額繳足),經證監會核准。

3、其他類別的特殊公司從特別法規範,如對投資公司的規定、對金融類公司的規定等。

三、 股東出資義務和責任

1、出資義務:公司股東簽訂出資協議或章程後,股東就對公司承擔出資義務,不論實繳制還是認繳制,股東均應對公司履行出資義務;股東尚未出資的,應對其全部認繳出資承擔出資責任;股東部分出資的,股東應當就未繳納部分承擔補足出資的義務。

2、股東出資瑕疵擔保責任:股東出資有瑕疵的,股東應對瑕疵部分為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擔保責任,股東應當賠償該瑕疵對公司造成的損失。

3、股東出資損害賠償責任:股東因出資行為或實物、權利等對公司造成損害的,股東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就該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4、股東連帶責任:其他股東同意部分股東未出資或出資不足、出資瑕疵,因而造成公司或第三人損害的,該股東及同意的股東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未出足出資的,應當對未出資完成的部分承擔連帶補足責任,因瑕疵造成公司或第三人損害的,同意的股東與該股東就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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