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與不勝任工作員工解約?

如何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的規定,即以員工不勝任工作解約是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因此對於該如何操作,許多HR都如數家珍。但需要說明的是,在該類案件中,由於用人單位需要承擔完全嚴格的舉證責任,任何一丁點兒的疏忽都有可能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因此,今天我們再來說說不勝任解約的規範流程。

如何與不勝任工作員工解約?

總體來說,用人單位以員工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同時滿足實體上和程序上的條件,具體如下:

首先,實體上,應有一次不勝任工作結論+培訓/調崗+二次不勝任工作結論。也就是說,至少要有兩次明確的員工不勝任工作的結論,且兩次結論之間需要對員工至少進行一次培訓或者調崗。

應當注意的是,考核過程應當把握考核的客觀性與公平性,儘量減少公司領導,尤其是直線領導單一主觀評價的成分,並且整個考核過程均應有書面記錄。考核結論應告知員工本人,並由其簽字確認。當然,實務中經常會出現員工本人因對考核結論不滿意而拒絕簽字的情形, 這並不會妨礙公司考核結論的做出與生效。建議公司可以在書面告知員工考核結論時,允許員工填寫自己對考核結論的意見,以及給予其保留異議及進一步申訴的權利。

如何與不勝任工作員工解約?

而在員工獲得一次不勝任工作的評價後,公司可以對其進行培訓或調崗安排,二者擇一即可。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培訓或調崗,都應注意保留書面證據。實務操作中,應儘量請員工簽收書面調崗通知,如員工拒絕簽收,並且明確拒絕調崗安排的,公司可以考慮按違紀對員工進行處理。但前提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對於員工拒絕單位合理的工作安排或指示,規定了明確的處罰方式。

其次,在程序上,企業以不勝任工作為由解約的,應將解約理由通知工會,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後,向員工送達解除決定。

如何與不勝任工作員工解約?

綜上所述,以不勝任為由與員工解約的規範流程如下所示:

具有明確的崗位要求或崗位職責說明;

考核制度經民主程序制定且已經公示;

具有不能勝任工作的證據,一般是績效考核結果;

實際履行培訓或調崗程序;

具有經培訓或調崗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證據,一般是二次考核結果;

將解約理由事先通知工會、聽取工會意見;

作出正式的解約決定並向員工送達解約通知;

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等。

如何與不勝任工作員工解約?

如何與不勝任工作員工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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