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咸陽:徵收方不得與非產權人簽訂補償協議

近日,我律師團代理的一件產權爭議房屋徵收案件喜獲勝訴。我們的當事人劉女士在咸陽市某棚戶區有一套房屋,當地徵拆辦為實施棚戶區改造項目,與劉女士的父親劉大爺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劉女士對徵拆辦的做法十分不滿。劉女士經多方打聽,聯繫到了北京專業徵地拆遷律師李文謙和孟文靜律師為其維權。

陝西咸陽:徵收方不得與非產權人簽訂補償協議

圖片來自網絡

在談案過程中我們發現,雖然該房屋為劉女士所有,可是這套房屋所在的莊基地使用權卻在劉女士的父親劉大爺名下。原來,早年間劉大爺和劉女士簽訂了一份《資產協議書》,協議約定劉女士在劉大爺的名下的莊基地上出資蓋房,房屋產權歸劉女士,如遇拆遷,房屋的補償費歸劉女士,拆遷事宜由劉女士全權處理。而後雙方補充協議約定,劉大爺對劉女士出資蓋的房有居住權,但無買賣轉讓權。

陝西咸陽:徵收方不得與非產權人簽訂補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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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徵拆辦與莊基地使用權人簽訂安置補償協議並無不妥,但劉女士在看到土地徵收公告後,第一時間向徵拆辦出示了告知書和相關材料,證明其才是涉案房屋的真正所有權人。可是徵拆辦未認真審查,直接與劉大爺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

陝西咸陽:徵收方不得與非產權人簽訂補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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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謙和孟文靜律師認為,雖然劉大爺為莊基地的使用權人,且在涉案房屋中實際居住,但這並不意味著劉大爺為該房屋的所有權人。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徵收補償協議由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簽訂。劉女士提供了相關證明材料,以房屋所有權人的身份明確不同意劉大爺簽訂補償協議,但當地徵拆辦未認真審查,擅自將非產權人確定為被徵收人,與其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損害了實際產權人劉女士的合法權益。

最終,法院支持了劉女士的訴求,依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判決確認原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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