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收養不合法 養育女兒19年該“白養”了嗎?

養父母收養不合法,生父母要求確認收養關係不成立——

19年,養女“白養”了嗎?

江中帆

生父母將出生不久的女兒送給朋友收養,雙方未簽訂任何書面協議,亦未辦理收養手續,朋友收養女孩後便從生父母的視線中消失。19年後,思女心切的生父母終於找到了親生女兒,並向其養父母提出建立親戚往來關係,遭到對方拒絕後,生父母一紙訴狀,以收養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為由,請求法院確認其與女兒存在親子關係,朋友夫婦收養關係不成立。那麼,收養不合法,養育女兒19年就該“白養”了嗎?

19年前,女兒被人抱養

朱志新與袁怡佳夫婦,是江蘇省海安縣人。同鄉的郭德龍、彭玉穎夫婦與他們同齡,兩家關係非常融洽,平日裡常相互走動。

1998年正月,袁怡佳發現自己意外懷孕了。當時,他們夫婦已經有一個孩子,再要一個孩子就違反了當時的計劃生育政策,但他們又不捨得放棄這個小生命。那年7月,袁怡佳生下一名女嬰。

那時,28歲的郭德龍、彭玉穎結婚多年未育一兒半女,擔心沒有生育能力,加之考慮到朱志新、袁怡佳已有一個孩子,出生的孩子屬於超生,會受到計劃生育部門的處罰,就試探提出想抱養這個女孩,沒想到這個想法竟然得到朱志新夫婦的應允。1998年9月16日,郭德龍從朱志新的手中將出生兩個多月的女嬰抱走收養,取名郭文清,雙方當時沒有簽訂任何書面協議,之後也沒有辦理收養手續。

收養郭文清後,郭德龍、彭玉穎視為己出,十分疼愛,郭文清也乖巧懂事,深得郭德龍夫婦的寵愛。為了不影響孩子以後的成長,避免以後扯不清的關係,當然也擔心孩子養大了被生父母要回,在抱養郭文清後不久,郭德龍、彭玉穎就搬了家,斷了與孩子親生父母的一切聯繫。

幾年後,思女心切的朱志新夫婦來到郭德龍夫婦原來的住處想看看女兒,卻發現已是人去樓空。多方打聽,也沒能打聽到女兒的去向,這讓他們更加思念女兒,並從此開始找尋女兒的下落。

2012年年底的一天下午,朱志新夫婦在海安縣的一所中學門口,發現有一個女孩與袁怡佳長得十分的相像,按捺不住心中的狂喜,冒冒失失就奔上前去,緊緊抓住女孩的手,激動而緊張地說道:“孩子,你知道我們是誰嗎?我們可是你的親生父母啊!”

“這怎麼可能?”女孩十分驚愕和疑惑。在朱志新夫婦的要求下,她將朱志新、袁怡佳帶回了家。當朱志新、袁怡佳看到出門迎接女孩的就是郭德龍、彭玉穎,確信這個女孩就是自己的女兒。

朱志新夫婦突然出現,讓郭德龍夫婦十分驚訝和意外,知道再也不能隱瞞孩子的身世,就將事情的前前後後告訴了女兒。但是他們只承認自己是孩子的養父養母,並沒有明確表示朱志新夫婦就是郭文清的親生父母。讓他們沒想到的是,郭文清拉起郭德龍、彭玉穎的手,動情地說道:“爸媽,我是你們一手養大的,你們就是我的親生父母!”聽到女兒一番溫暖的話語,郭德龍夫婦十分欣慰。

郭德龍夫婦知道朱志新夫婦上門的用意,提出郭文清目前正在讀高一,不希望郭文清在考取大學之前受到打擾,同時,也對朱志新、袁怡佳的突然上門表示極不歡迎。離開時,朱志新夫婦同意在女兒考取大學之前,不再打擾女兒,但提出要一張照片以解想念之苦。這樣,2013年3月3日,郭德龍、彭玉穎向朱志新、袁怡佳郵寄了一張郭文清的照片。

要求法院確認親子關係

郭文清考取大學後,朱志新夫婦多次提出希望能與郭文清相認,也多次提著禮物上門,希望以此建立起兩家的感情,但都遭到郭德龍夫婦的反對。2016年7月5日,猜想郭文清應該放暑假回家了,朱志新就給郭德龍打電話,提出雙方建立親戚往來關係的請求,又被郭德龍夫婦拒絕。

想相認,卻不能;想建立往來關係,也不行。朱志新夫婦決心通過法律手段要回女兒,請求法院判令確認他們與郭文清之間存在親子關係,同時確認郭德龍夫婦與郭文清收養關係不成立。

法庭上,朱志新夫婦訴稱:當年,郭德龍夫婦抱走原告剛剛出生兩個月的女嬰,稱是為了“押子”(“押子”,是海安當地的封建習俗,指婚後久未生育的夫妻希望通過抱養他人的小孩以達到儘快懷孕的目的),等妻子一旦懷上孩子就把抱走的孩子還給原告。然而,一直到孩子上高中時,原告才找到孩子的下落。原告向郭德龍夫婦提出建立親戚往來關係,也遭到對方拒絕。故請求法院判令確認原告與郭文清之間存在親子關係,同時確認郭德龍、彭玉穎與郭文清收養關係不成立。

郭德龍夫婦辯稱:朱志新、袁怡佳的訴狀與事實不符,本案訴訟主體不適格,郭德龍夫婦與郭文清之間存在收養關係,並不違反收養法的規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由於郭德龍夫婦的代理人當庭否認郭文清是朱志新夫婦的親生女兒,只有親子鑑定才能查明郭文清與朱志新、袁怡佳是否具有親子關係。鑑於郭文清已經成年,做親子鑑定需徵得郭文清本人的同意,且郭文清本人對案件的處理意見,也是法院重點要考慮的因素,為此,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特地徵詢了郭文清本人的意見。郭文清明確表明:本人與郭德龍、彭玉穎自幼生活至今,已經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係,不同意改變目前的現狀,可補辦收養登記;不同意改變目前的身份及親屬關係;不同意做親子鑑定。

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

海安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首先,朱志新夫婦要求確認與郭文清的親子關係,因未能提供郭文清的出生證明等必要證據,且郭文清明確表示不同意做親子鑑定,故而對於其確認親子關係的訴訟請求本院難以認定。

其次,郭德龍、彭玉穎於1998年9月抱養郭文清,發生在1999年4月1日修訂實施的收養法(以下簡稱99年收養法)生效前,因收養法不具有溯及力,所以,對於郭德龍夫婦與郭文清的收養關係是否成立,應當適用1992年4月1日製訂實施的收養法(以下簡稱92年收養法)的規定。雖然郭德龍夫婦與郭文清發生收養關係時,並未與朱志新夫婦簽訂書面收養協議,但這是否影響收養關係的成立,法律並沒有作出規定,更何況郭德龍、彭玉穎撫養郭文清到19歲,已成客觀事實,而且郭文清本人也明確表示與郭德龍、彭玉穎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係,不同意改變目前的身份及親屬關係,並願意補辦收養登記。

2017年2月21日,海安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朱志新夫婦的訴訟請求。

朱志新夫婦不服,向江蘇省南通市中級法院提出了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中,朱志新夫婦要求確認與郭文清存在親子關係,並在訴訟中申請與郭文清進行親子鑑定,但其在一二審中均未能提供與郭文清存有親子關係的必要證據,且郭文清已年滿18週歲,又明確拒絕做親子鑑定,故本案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可以推定存在親子關係的情形,本院依法不能確認朱志新、袁怡佳與郭文清之間存在親子關係。

關於收養關係的問題,郭文清雖系郭德龍、彭玉穎抱養,但郭德龍、彭玉穎已將郭文清撫養至其成年,並仍在照料其學習生活,即便郭德龍、彭玉穎當時不符合收養人的條件,也未能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但郭文清明確表示願意維持目前的身份關係,且朱志新、袁怡佳也未能舉證證明其與郭文清之間存在特定的身份關係,進而有權請求確認郭德龍、彭玉穎與郭文清之間收養關係不成立,故對朱志新、袁怡佳要求確認收養關係不成立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2017年9月15日,南通市中級法院對此案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有溫度的判決”

對此,有關法律人士指出,按照92年收養法的規定,收養人應當具備“年滿三十五週歲”的條件,而且還要簽訂書面協議;按照99年收養法的規定,收養人應當具備“年滿三十週歲”的條件,而且還要到民政部門登記。本案中,郭文清是1998年9月被收養的,郭德龍、彭玉穎當時只有28歲,又沒有簽訂書面協議,也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登記,收養行為發生92年收養法實施期間,延續到99收養法實施期間,無論適用哪個法律,郭德龍、彭玉穎都不具備收養條件,按照法律的規定,收養行為似乎應當認定為無效。

據辦案法官介紹,兩級法院作出了讓大多數人感到意外的判決,主要是基於以下兩點:

第一,關於事實的認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誰主張誰舉證。對於舉證不能的,就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本案中,朱志新夫婦的訴訟請求是要求法院判決確認他們與郭文清之間存在親子關係,從而再請求確認郭德龍、彭玉穎與郭文清之間收養關係不成立。雖然從訴前事情發展的經過來看,似乎可以推斷出朱志新夫婦與郭文清之間存在親子關係,但是,當雙方發生矛盾繼而訴至法庭後,郭德龍夫婦對朱志新夫婦所陳述的事實一概予以否認,而法院以及承辦案件的法官並非是當事人,對事情真相併不清楚,只能通過當事人的舉證來查明。對於郭文清是否是朱志新夫婦親生的,親子鑑定雖然是最簡單、最有力的證明方式,但因郭文清已經成年,其明確表示不同意做親子鑑定,親子鑑定又不能強制進行,且朱志新夫婦也沒有向法庭提出能夠證明他們與郭文清存有親子關係的其他必要證據,不具備可以推定存在親子關係的情形。綜上,朱志新夫婦未能舉證證明他們與郭文清存有親子關係,該請求自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在對該案入選後所作點評時指出:生父母向養父母索要孩子案的判決,被人稱作“有溫度的判決”,這個判決的關鍵點,在於不侷限於現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從實際出發,確認事實收養髮生親屬法律行為後果的法律效力。實事求是地說,我國收養法第6條關於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條件的規定和第15條關於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的規定,是在嚴苛的計劃生育政策指導下制定的法律規範,不僅收養條件苛刻,且不承認事實收養關係。這樣的規定,沒有考慮現實生活的複雜性,用生硬的法律來規範社會生活。法官在法律適用中,當法律明文規定出現缺陷時,一是可以參考英國法的衡平法規則,二是可以參考大陸法誠信原則的彈性條款,作出變通性的裁判。我國民法總則和民法通則都規定了誠信原則,一方面要求民事法律關係參加者誠實守信不欺詐,另一方面就是給法官依誠信原則在必要時作出變通裁判的空間。審理本案的法官在判決中體現了這樣的精神。這是尊重人性、尊重親情、尊重依據事實法律行為發生的親屬關係的有價值的判決,它不僅維護了事實發生的親子關係,更給各級法院的法官提供了一個正確適用法律的方法,因而特別值得稱道。

(為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文中人名作了相應的技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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