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能要回來嗎?

彩禮能要回來嗎?| 齊家

《儀禮》上說:“昏有六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這是創於西周而後為歷朝所沿襲的“婚姻六禮”傳統習俗,也是“彩禮”習俗的來源。

我國經濟經歷飛速發展的同時,彩禮也緊跟高速發展的快車變得有些“高不可攀”。“萬紫千紅一片綠”、“三斤三兩”這些詞想必有些人不會陌生,這些本來與婚姻無關的詞語在一些地方已經變成了彩禮的標準。“萬紫千紅一片綠”中萬紫代表一萬張五元的鈔票,千紅則是一千張一百元,而一片綠是指若干張50元的鈔票,這至少需要15萬元。“三斤三兩”指的是彩禮錢中百元大鈔的重量達到三斤三兩,這大約需要20萬。

一人結婚全家負債、家庭因婚返貧等已不是個例。婚姻本是美好的象徵,可天價彩禮卻將這份美好籠罩上一層陰影。

那麼,男方能否依據法律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在特定情形下是可以的。

其實“彩禮”一詞並不是一個規範的法律用語,人民法院所審理的有關彩禮糾紛案件的案由都根據有關規定被定為“婚約財產糾紛”。

法規

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也就是說,當存在上述情況時,男方是可以請求返還彩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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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生活困難?

對於《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中生活困難一詞,《解釋(一)》第二十七條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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