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出臺促進民辦教育新規 民辦學校實行分類管理

近日,市政府出臺了《關於進一步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促進我市民辦教育健康發展。根據《意見》,我市將對民辦學校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重慶市出臺促進民辦教育新規 民辦學校實行分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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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民辦學校實行分類管理

根據《意見》,我市將對民辦學校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制定《重慶市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餘全部用於學校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分配。

舉辦者自主選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法依規辦理登記。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規定的,在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為事業單位;符合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規定的,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2016年11月7日前設立的民辦學校(以下稱現有民辦學校),按照依法穩妥、先行先試、一地(校)一策、先易後難原則,在2022年9月1日前全部實現分類管理。鼓勵現有民辦學校分期分批儘快完成分類登記。2021年9月1日前未完成分類登記的,學校的舉辦者在2021年12月31日前應當向主管部門提交關於學校辦學屬性選擇的書面材料;2022年9月1日前仍未完成分類登記的,學校的辦學屬性按法人原屬性確定。

現有民辦學校的分立、合併以及學校舉辦者、名稱、層次、類別等重要事項的變更,應當在分立、合併以及變更時完成分類登記。現有民辦學校的辦學許可證到期換髮時,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向主管部門提交關於學校辦學屬性選擇的書面材料,並從許可證到期換髮之日起3年內完成學校分類登記,且登記時間不能晚於2022年9月1日。

不得設立義務教育營利性民辦學校

《意見》要求,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義務教育和非義務教育一體化民辦學校,非義務教育階段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必須將義務教育階段和非義務教育階段依法拆分並分別登記為非營利法人和營利法人,實行獨立校園辦學,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相應的會計制度。

凡有國有資產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應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不得申請變更為營利性民辦學校。

加強對新設立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資格審查

《意見》提出,要完善准入機制。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清理涉及民辦教育行政許可事項,進一步梳理民辦學校準入條件和程序,進一步簡政放權,制定優惠政策和激勵措施,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源進入教育領域。推行一站受理、一窗服務、並聯審批。

加強對新設立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資格審查。出讓土地經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條件明確需配套建設幼兒園的,土地受讓方須按照相關標準和規劃建設,並作為公共教育資源無償移交屬地教育行政部門。支持城區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政府投資建設保障性住房或舊城改造的小區配套幼兒園舉辦普惠性幼兒園。民辦學校的設置,按照國家或我市有關設置標準執行,未出臺設置標準的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標準執行。

義務教育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同享生均公用經費補助

《意見》指出,要完善扶持政策體系。市、區縣政府按照審批和管理權限完善落實民辦學校發展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保持逐步增長,用於非營利民辦學校的生均公用經費補助,以及依法主要用於非營利民辦學校實習實訓基地建設、優質特色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公共服務資源平臺建設等普惠和競爭性財政項目,其中投入非營利民辦學校的生均公用經費補助標準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適度增長。營利性民辦學校符合小微企業財政扶持條件的,依法依規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義務教育民辦學校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財政生均公用經費補助和學生資助政策。市、區縣政府依法委託民辦學校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按照委託協議撥付教師工資、教學設施設備等相應的教育經費。

民辦學校學費收入不少於5%用於獎勵和資助學生

同時,健全學生資助體系。民辦學校學生與公辦學校學生按規定同等享受助學貸款、獎助學金等國家和地方資助政策,包括國家獎助學金、助學貸款、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建卡貧困生學費減免與生活補助等資助政策。

全市各級政府應建立健全民辦學校學生助學貸款扶持制度,提高民辦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獲得資助的比例。民辦學校要建立健全獎助學金評定、發放等管理制度,應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於5%的資金,用於獎勵和資助學生。落實鼓勵捐資助學的相關優惠政策措施,積極引導和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面向民辦學校設立獎助學金,加大資助力度。

《意見》提出,要完善分類收費政策。民辦學校堅持按質定價、公開透明的收費原則,收費標準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並考慮學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除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學歷教育學費的收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外,民辦學校的其他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學校自主確定。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加強對民辦學校收費行為的監管,完善民辦學校學費專戶管理和收費公示等制度。

民辦學校教職工與公辦學校教職工享同等待遇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民辦學校要把教師隊伍建設作為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的重要任務,要將民辦學校教師隊伍建設納入教師隊伍建設整體規劃,吸引各類高層次人才到民辦學校任教,做到事業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

民辦學校教職工在資格認定、職稱評審、進修培訓、課題申報、表彰評比、人才項目、國際交流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職工享受同等待遇,在戶籍遷移、住房、子女就學等方面享受與當地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教職工的同等政策。

民辦學校教職工工作期間,其人事關係、檔案等可由人事代理機構管理,並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建立健全民辦學校教職工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促進合理流動。教職工在民辦學校、公辦學校之間合理流動,連續工齡和教齡的認定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鼓勵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民辦學校任教。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引進歸國留學人員、外籍教師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政策。

各區縣不得對民辦學校跨區域招生設置障礙

同時,擴大辦學自主權。民辦中小學校在完成國家規定課程的前提下,可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民辦學校引進的境外課程應當按規定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對境外教材應當依法進行審定。支持民辦學校參與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社會聲譽好、教學質量高、就業有保障的民辦高職學校,可在核定的辦學規模內按照重慶市相關規定自主確定招生範圍和年度招生計劃。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將民辦中小學校招生入學工作納入統一管理,民辦中小學校在核定的辦學規模內,按規定面向社會自主招生。各區縣不得對民辦學校跨區域招生設置障礙。

要規範招生行為,招生簡章和廣告應報審批機關備案。要嚴格規範收費和退費行為,依法依規按學年、學期或學時收費。民辦學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學籍管理工作,對招收的學歷教育學生,學習期滿成績合格的頒發畢業證書,未達到學歷教育要求的發給結業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頒發相應的學位證書。民辦學校對招收的非學歷教育學生,發給結業證書或者培訓合格證書。

公辦中小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必須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和獨立的辦學管理權,具有與公辦學校完全相分離的校園和基本教育教學設施,實行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獨立招生,獨立頒發學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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