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龍總結|編劇應如何維權及自保

2018年5月2日,第二十二期虎知娛樂法在線沙龍順利舉辦,本次沙龍主題為“編劇應如何維權及自保?” 本次沙龍主持人由趙虎律師擔任,與談嘉賓分別為:大輝導演、王言編劇、羅向京博士、趙軍律師。

本期沙龍從以下三個角度展開討論:“作為影視從業人員如何看待於正案、二次曝光、妖貓傳等案件”、“編劇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和“編劇如何避免侵犯他人權利”。

一、作為影視從業人員如何看待於正案、二次曝光、妖貓傳等案件

1. 案件介紹

1、被控電影是否侵犯原小說作品的改編權,應當看是否使用了原作品的基本內容;

2、而這些基本內容,必須是著作權法保護的獨創性的表達;

3、因此,只有被訴電影表達上與小說存在相同或實質性相似之處,這些相同或實質性相似具有獨創性,且達到一定程度,並損害權利人的相關權利,才能認為構成對小說改編權、攝製權的侵犯。

1、女主人公的好友與其男友關係曖昧,好友最終因情而殺,絲巾作為謀殺工具及懸念線索。

2、主人公在少年時,精神遭受刺激,患抑鬱症並失去記憶。

3、主人公對過去的回憶及真相的澄清來自日記本,日記本從好友院中樹下挖出。

4、主人公少年時期曾親眼目睹母親被謀殺,兇手是主人公生父。

5、主人公母親被害後,主人公被收養,親子與養子之間產生戀情,並遭到養父反對。

6、主人公的養父遭遇車禍而死。

原告上訴後,二審法院認為兩部作品整體比較後,故事類型、故事主線和情節設置均有明顯差異。涉案小說系懸疑推理作品,涉案電影是幻覺類電影。

涉案小說系懸疑推理小說,通過男主人公秋收目睹親母被殺後,尋找謀殺親生母親的兇手為線索,引出了三個謀殺故事及與女主人公田小麥之間的感情糾葛,以及田小麥通過秋收開的淘寶店逐漸找回記憶的懸疑推理愛情故事。涉案電影系幻覺類電影,女主人公宋其因心理疾病導致精神分裂併產生幻想,並懷疑自己殺死好友,並通過先幻覺後真實的表現方式,展現了女主人公的主觀世界與客觀世界,反映了女主人公精神壓力無從釋放可能導致的極端狀態和愛情力量可以最終令人走出精神困境的主題。儘管上訴人主張兩部作品中都曾經出現六點劇情上的相同之處,但就兩部作品而言,該六點具體的情節設置在具體表達上存在一定差別,且其中多數情節均非具有明顯獨創性的創意和表達;另外該六點情節並非都是各自作品的故事主線,且該情節在涉案電影作品中並非是具有不可替代作用的核心情節。綜合考慮到上述因素,儘管涉案電影的編劇及製片方在創作該作品之初曾接觸過涉案小說,且不排除對涉案小說中的部分創意予以借鑑的可能,但就最終形成的作品而言,經比對,並未使用已有作品即涉案小說的基本表達,不屬於演繹作品,亦不存在侵犯涉案小說改編權的問題。

2. 影視從業人員的觀點

趙軍律師認為,妖貓傳,也有如原告所稱的一些雷同情節設置,但是對比兩個作品,可以看出完全不是一回事。而且這種雷同,可能是很多的創作手法上常用的,而不是具有獨創性的,表達更不相同。

趙虎律師認為,於正案審判的時候也有不同的聲音:如法院的判決是不是過於偏向原告?是不是不利於後來的再創作?其實“橋段”這個事情,在言情劇裡都是有限的,被用來用去。於正案的判決方法是有些讓人擔心的,按照這種比對方式,非常可能動輒侵犯他人的著作權。一個原因是靈感撞車,另外一個原因是在一個時期好的橋段其實不多。

羅向京老師也表示,瓊瑤於正案件,比對到人物關係、情節、橋段,是不是合適,的確還有爭議,必須親自看過兩部作品,才好評論。

薛永謙律師認為,於正是實打實的抄襲,於正案劇本中的段落,以及劇本的人物結構、性格特徵和故事線索等都和瓊劇雷同。

薛永謙律師認為,劇本中的段落,以及劇本的人物結構、性格特徵和故事線索等,都有可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劇本有區別於小說、散文、詩歌等文學形式的作品功能。並指出著作權不保護思想,而只保護思想的獨創性表達。創意,即創造出新意或新的意境。創意屬於思想。

立友法務 對判決抄襲的方法大概總結了一下:

(1) 找相似點,類似比對的調色盤;

(2) 剔除思想;

(3) 對錶達進行分析;

(4) 排除表達中的公知素材、有限表達、特定情景;

(5) 獨創性表達與合理借鑑的關係。

玄立友(法務)指出調色盤是法院認定的是否抄襲的手段之一,是否複製粘貼也能加深法官的自由心證,因為抄襲認定本身就主觀性較大,在創意與具體的語詞表達之間還有很大的空間。

王志偉老師有不同意見,調色盤不只是對比語句,人物情節橋段都可以比對,但是相似沒辦法認定,高明的抄襲者會改變,就是告也沒辦法,在法律上確實不算抄襲。

二、編劇應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

1. 進行獨立創作,不要試圖借鑑他人作品。

趙軍律師認為,首先編劇需要確立自己獨立創作作品的基本創作原則,不要去試圖改寫或借鑑他人作品,真正地去獨立完成作品的創作。其次,是對於進入公知領域的創意點,可以考慮使用,但要注意使用時的具體表達方式。

玄立友(法務)認為,如果一兩個橋段印象深刻,但又忘了來源 出處,是可能的;如果是十幾個橋段都忘了來源出處,就說不過去了

劉陽老師介紹到,現在確實很多編劇、作家、影視公司,積極登記劇本的梗概、分集劇情介紹,包括人設等。

3. 做好劇本保密工作

大輝導演也分享,有些公司把“騙得”的大綱修改一下人物關係、情節設置,就把大綱佔為己有了。所以他現在合作的都是熟人,生人一般很難合作,那些有知名度得編劇可能會好一些。

玄立友(法務)建議,一般情況下,不建議提供全部劇本、故事大綱、分集梗概,只提供前幾集或者不連續的幾集。提供之前還需要簽署保密協議,約定保密和未合作不得使用該劇本另行創作,並約定較高的違約金。

趙軍律師補充道,給片方提供劇本時,一少提供,二要留痕。

4. 其他措施

薛永謙律師認為,編劇還應做好如下工作:

(1)簽訂好合同(公司主體問題、公司存續問題、簽訂人主題問題、合同空白頁問題、防止陰陽合同);

(3)明確署名的位置、大小、字體形式、順序等;

(4)增加或者減少工作量的費用約定,費用的支付形式;

趙軍律師認為,可以使用好現在的證據保全手段,比如時間戳。羅向京老師也認為,這是個好的方式,現在有不少平臺提供這樣的服務,把創作過程固定下來,作為證據還是挺管用的。

三、編劇應如何避免侵犯他人權利

編劇“創作過程中”如何避免侵犯他人權利,羅向京老師給出如下方法:

(1) 以傳統歷史文化材料為素材時避免抄襲 ,注意引用、借用與抄襲、改編的界限。

(3) 以新聞事件、社會事件、生活原型為素材創作時要避免侵犯他人隱私。這方面的爭議也有不少。對原型的姓名、性格、生活區域、家庭關係、有識別性的事件以及其他獨特的元素要慎重使用,避免直接指向原型。

趙軍律師表示贊同,編劇自身有法律意識和職業操守,最重要。任何行業皆如此。

薛永謙律師的觀點:

1、熟悉《著作權法》,可以借鑑思想、創意,但是一定要尊重別人創造性的東西。

a) 用好手中“合理使用”這張“盾牌”。《著作權法》第22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

b) 第十條改編權的法律規定。

c) 避免第四十七條情形的發生。

2、避免低價競爭

3、第一時間登記註冊自己作品

4、保密工作

大輝導演舉例分享,《三體》創作的時候,只要有作家寫過類似的內容,人家就不寫,所以人家寫的東西具有唯一性。

四、觀點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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