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债权人变相向债务人收取“借款中介费”,应认定提前扣息!

高院:债权人变相向债务人收取“借款中介费”,应认定提前扣息!

问题提出:

2017年9月12日,我小贷公司向借款人甲支付了2000万元,当日借款人甲汇给我小贷公司首月利息及中介费用共计70万元。借款到期后逾期未还,我小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甲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相关利息,借款人甲主张70万元系预扣利息,应以实际收到的款项确定借款本金数额,问,我小贷公司关于借款本金数额为2000万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回复:

本律师认为:你小贷公司关于借款本金数额为2000万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一般情况下,利息是出借人出借款项的动机和追求的目的,利息只有出借人出借款项并经借款人占有、使用后才可能产生,是借款人完全支配和使用借款本金所承担的成本,是借款人使用该借款本金所创造经济效益转移给出借人的一部分利润,如果事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无疑使借款人利用本金创造经济效益的资金条件受到限制,难以体现利息的性质。同时,借款人借款目的是为了取得利益,包括获得超值的经济利益,也包括借款的期限利益,如果当日即偿还借款,亦剥夺了借款人对于该部分借款本金的期限利益。

尽管你小贷公司上述行为并非通常“预扣利息行为”(即出借款项时直接扣除利息后交付本金),但明显存在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和利息的性质,应属于变相提前扣除利息。

综上,借款人甲借款当日最终只收到借款本金1930万元,应以此作为借款本金及计算利息的基数。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案例索引:

(2017)黑民终617号

实务建议:

实务中,小贷公司为了保证自己能够尽快的收取利息,往往采取提前扣除利息的方式,但是在法律中该提前扣除的“利息”的行为,会被认定为减少实际借款本金数额的行为,因此,许多小贷公司通会通过一些手段来规避该法律,比如像上述问题中提到的一样,放贷当天立即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或者在借款中以中介费的方式变相扣除利息,但是无论以怎样的名义扣除,都可能会产生减少本金数额的效果,所以如果小贷公司确要收取中介费之类的费用,建议采取其他手段予以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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