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使用公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合同有效嗎?

對外使用公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合同有效嗎?

A公司與B公司存在借貸關係,某某擔保公司做擔保,借款到期後,A公司還債不能,B公司要求某某擔保公司承擔擔保責任,某某擔保公司認為,擔保合同上的印章並非公司印章,並申請對擔保合同上加蓋的公司印章與在公安機關備案的公司印章的同一性進行司法鑑定,鑑定結果為不一致。但是B公司指出,某某擔保公司並非只有一枚備案公章,存在同時使用多個公章的情形,向法院提供某某擔保公司與D公司已經履行的的多份合同,其上面所加蓋的公章與B公司在擔保合同上的公章具有一致性。最終,法院認為B公司與某某擔保公司所簽訂的擔保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律師分析:某某擔保公司向B公司提供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等公司資料以及時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複印件,且在上述資料中加蓋了某某擔保公司的公章,對於B公司來講,其已經盡到了應盡的注意義務,其對於某某擔保公司的公章及時任法定代表人的個人名章的真偽無法從形式上辨別是否與在公安機關備案的相一致;且某某擔保公司與B公司簽訂擔保合同的同一時間段,該擔保公司與其他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中使用過的公章與擔保合同上的公章具有一致性,應當認為擔保合同具有有效性。

公司對外存在多個用章的情況下,最高院的裁判觀點較為統一,均認為:公司不得以對外使用公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為由主張簽訂合同無效。公司知曉對外公章的存在、使用而未採取措施防止相對人的利益損害,且在其他案件或交易中認可其效力的,則使用該公章簽訂的合同對公司同樣具有約束力。(律雨人--鄭果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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