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議決定」清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推進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議

清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推進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議

(2018年6月29日清遠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為全面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踐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推進依法治市,進一步加強我市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健全解決執行難長效機制,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特作如下決議:

1.人民法院依法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是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基本職能,是促進社會誠信建設、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關鍵環節,我市必須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著力破解執行難題、補齊短板,堅決打贏“基本解決執行難”攻堅戰。

2.全市各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村(居)委會,都應當在市委的正確領導下,關心、理解和支持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工作,進一步形成黨委領導、政府支持、人大監督、法院主辦、部門配合、社會各界參與的綜合治理執行難的工作格局。

3.全市兩級人民法院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加強對執行工作的領導,加大執行力度,最大限度實現當事人合法權益。規範執行行為,完善執行工作機制,加強中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指導和監督,提升執行工作效率和水平。加強執行隊伍建設,建立有效的內部監督機制,要強化對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亂執行的督查問責,對當事人反映集中的問題,堅決嚴肅查處,進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4.全市各級人民政府要在人員、經費、裝備、機制等方面加大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支持力度,為人民法院開展執行工作提供人財物和機制保障。

5.負有履行或者協助執行義務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個人必須依法履行或者協助人民法院執行,不得拖延、妨礙、抗拒人民法院執行。對拒絕履行執行義務或者拒絕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和個人,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措施,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到人民法院司法建議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全市各級人大代表為被執行主體的,應帶頭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公民個人被依法認定為失信被執行人的,不得推薦為各級人大代表的候選人。

6.負有信用懲戒職能的國家機關和其他組織,要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健全信用信息管理體制和通報機制,建立聯合懲戒信息網絡平臺,在職能範圍內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力度。

7.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收押人民法院決定拘留、逮捕的被執行人或者協助執行義務人,不得無故拖延、拒絕。對拒不履行判決、裁定以及其他妨礙執行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依法立案偵查;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8. 檢察機關要切實履行法定監督職責,依法加強和規範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促進人民法院依法執行。檢察機關發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干預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或者不履行法定協助義務的,應當向相關國家機關提出檢察建議。對涉嫌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的,及時批准逮捕、提起公訴。

9.新聞媒體要加大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宣傳力度,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法治精神,教育和引導社會公眾誠實守信,為“基本解決執行難”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促進形成理解執行、尊重執行、協助執行的廣泛共識。

10.市、縣(市、區)兩級人大常委會要進一步加強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通過聽取和審議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專項報告、視察調研、執法檢查、專題詢問、作出決議決定、組織人大代表參與重大執行案件聽證見證等形式,加強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推動解決實際問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開展執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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