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的最優模式設計|業績股票

對於上市公司來講,這種模式叫做業績股票,對於非上市公司叫做業績股份。該模式的設計和操作比較簡單,是我國上市公司和非上市經常採用的一種股權裡模式。

股權激勵的最優模式設計|業績股票

一、在上市公司中的應用

上市公司應用業績股票模式的設計要點是:

  • 在年初公司就在年終獎指標之上給經理人確定一個較為合理的業績目標和之對應的股票授予數量獲激勵基金提取額度,如果經理人在未來的若干年內通過業績考核後,則公司就獎勵其一定數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獎勵基金為其購買約定數量的股票。一般採用後一種方式。
  • 業績股票的期限一般為3~5年。
  • 業績股票通常設置禁售期,激勵對象是董事會成員和高管人員的,所獲得業績股票只有在離職6~12個月才可以售出;對於激勵對象是核心骨幹員工的,其所獲得的業績股票一般會設置3年的禁售期,第四年可以出售全部股票的30%,第五年可以出售剩餘股票的60%,第六年可以出售全部股票。
  • 業績股票有嚴格的限制條件,如果激勵對象的業績未能達標,或者出現業績股票合同中約定的有損公司的行為或自行辭職等情況,則公司有權取消其未兌現的業績股票。
  • 設置風險抵押金。有些上市公司,如泰達股份的業績股票方案中就設置了風險抵押金,達不到業績考核標準的激勵對象不僅得不到業績股票,而且還會被相應處罰,並要求受罰人員在6個月之內以現金形式繳納處罰金。

業績股票模式在上市公司應用中的設計要點可以從下面案例的描述中體現。

【案例】B公司的業績股票方案

B公司是我國A股的一家上市公司,為了將經理人的利益和公司的長遠利益捆綁起來,達到激勵管理層的目的,A公司對董事會成員、高管人員和核心骨幹實施了業績股票方案。

方案的要點是:在未來5年內,公司淨資產每年增長率達到15%以上,且在公司實現所有預定業績目標的情況下,從每年度稅後淨利潤中提取15%作為激勵基金;如果5年內,公司淨資產每年增長率為10%~15%,從每年度的稅後淨利潤中提取10%作為激勵基金;如果5年內,公司淨資產每年增長率為8%~10%,從每年度稅後淨利潤中提取8%作為激勵基金;如果5年內,公司淨資產每年增長率低於8%,那麼經理人將得不到任何獎勵。

激勵基金只能用於為激勵對象購買公司的流通股票,並做相應凍結。激勵對象是董事會成員和高管人員的,業績股票在離職半年後出售;激勵對象是核心骨幹員工的,禁售期是獲得業績股票之後3年,禁售期滿之後,分3年分別可出售業績股票的20%、30%和50%。

B公司的業績股票計劃是根據激勵對象完成業績目標的情況,以普通股作為支付方式給予經理人的股權激勵。在該模式下,為了獲得免費股票,經理人不僅要在公司工作滿5年,在期滿後,約定的業績指標必須不能低於某個標準。由於禁售期的限制,使得業績股票“捆綁”經理人的時間更長。

從本質上講,業績股票是一種“獎勵”的延遲發放,只不過支付方式從現金變成股票,業績要求更高。但正是這兩點不同使得這種模式彌補了一般意義上的年終獎的缺點,具有長期激勵的效果。

業績股票模式曾經是我國上市公司用的最多的一種股權激勵模式,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有兩個:第一個原因是上市公司的股東和監管部門都強調非常看重財務會計業績;第二個原因是這種激勵模式只對公司的業績目標進行考核,並不要求股價上漲,這種模式的激勵性與股票市場有效性關係不大,這對於市場有效性比較差的我國資本市場上的上市公司是一個理想的選擇。

二、在非上市公司中的應用

當業績股票模式應用到非上市公司的是歐我們把這種模式成為業績股份模式。在非上市公司應用的時候,業績股份的設計原則和思路與上市公司的一樣,只是不存在提取激勵基金去購買股份的步驟,而是老闆直接將約定好的股份轉讓給激勵對象。

業績股份設計中,一般不設置風險抵押金條款。因為上市公司業績股票設計中股票的免費的,而非上市公司業績股份是根據業績採用買點送點的方式,其中買的部分起到的就是風險抵押作用。

【案例】深圳蘭泰德電子有限公司的業績股份激勵

深圳蘭泰德電子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IC代理和銷售,老闆張先生擁有公司100%的股份。2012年,張先生打算對經理人和核心骨幹員工實施股權激勵。

  • 整體思路。張先生計劃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25%~30%用於股權激勵,分3期進行,每一期持續時間為3年,計劃用10年時間完成整個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第一期從2012年1月1日開始,由張先生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的10%用於股權激勵;第二期由張先生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的8%~10%用於股權激勵;第三期由張先生將其持有的公司*%~10%用於股權激勵。
  • 業績股的轉讓與贈予。在2012年1月1日實施的業績股份方案中約定,在2012年、2013年、2014年3個年度內,如果激勵對象每年1月1日噹噹年12月31日的業績達到要求的100%,則張先生第二年6月30日前向激勵對象以上年度公司淨資產1%的價格(2012年公司淨資產大約為1200萬元人民幣,每1%公司股份約為12萬元人民幣,具體以審計的金額為準)轉讓公司1%的股份,同時免費贈予激勵對象公司1%股份;如果業績達到要求的90%,則張先生第二年6月30日前向激勵對象以上年度公司淨資產1%的價格轉讓公司的0.9%的股份,同時免費贈予激勵對象0.9%的股份;如果業績達到要求的80%,則張先生第二年6月30日前向激勵對象以上年度公司淨資產1%的轉讓價格轉讓公司0.8%的股份,同時免費贈予激勵對象公司0.8%的股份;如果業績達到要求的70%,則張先生第二年6月30日前向激勵對象以上年度公司淨資產1%的價格轉讓公司0.7的股份,同時免費贈予激勵對象公司0.7%的股份。如果業績低於要求的70%,則張先生不向激勵對象轉讓股份,也不免費贈予股份。
  • 行權期。激勵對象的業績達到上述轉讓或免費贈予的前提下,激勵對象在半年有權行權或放棄行權。激勵對象決定行權的,張先生與激勵對象對象雙方簽署股份轉讓協議,激勵對象向張先生支付相應的款項。2015年6月30日前,雙方共同將轉讓或贈予的股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激勵對象依法稱為公司的股東。
  • 業績股份的鎖定期。受讓或受贈後,激勵對象持有的業績股份在2016年12月31日前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出售、交換、計賬、抵押、擔保償還還債等。在辦理股權工商登記前,如果激勵對象違反本約定,張先生可解除股份轉讓協議,股份轉讓款原價退回激勵對象,不予辦理工商登記;在辦理股份工商登記後,如果激勵對象違反本約定,激勵對象須按照股份相應淨資產的兩倍向張先生支付違約金。
  • 主動退出機制。在2016年12月31日以後,激勵對象可將業績股份轉讓、贈予,但張先生有優先受讓權。
  • 被動退出機制。在2016年12月31日以後,如果激勵對象離開公司,其所獲得的業績股份根據公司是否上市進行處理,如果公司已經上市,那麼激勵對象可以自行處置;如果公司沒有上市,則由張先生按當時的淨資產價格進行回購。

三、適合採用業績股票模式的企業

業績股票模式設計和實施起來都比較簡單和方便,尤其是對於上市公司來說避免了激勵方案與股票價格過度掛鉤的風險。但是這種模式也存在以下3個方面的缺點:

  • 對公司的業績指標和業績指標確定的科學性和合理性要求很高。如果業績指標和業績標準選擇不合理,容易導致公司高管人員為獲得業績股票而弄虛作假,因此一方面儘可能地設計合理的業績指標和業績標準;另一方面要求約束機制和管理機制要健全。
  • 激勵力度相對期權和期股要弱一些。
  • 對於上市公司,由於要提取激勵基金去購買股票,對公司有現金的壓力。

總體來說,業績股票模式比較適合業績穩定型的、處於成長期後階段或成熟期的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司。對上市公司還要求現金流比較充裕。

業績股票模式還可以變通使用,就是將獎勵給經理人的股票變成獎勵現金,這種模式又叫做業績單位模式,業績單位的適用範圍於業績股票是一樣的,業績單位和乾股模式有點類似。需要指出的是,這種模式對於那些想對經理人進行股權激勵,但是還沒想好的非上市公司是很合適的。先用業績單位以現金的方式對經理人進行中長期捆綁,待時機成熟後,再推出以股份支付的股權激勵計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