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對方許可的錄音可以作爲證據嗎?

我經常遇到很多當事人問,這個錄音我是偷偷錄的,能不能作為證據?在此,統一給大家解答一下。

根據《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有其它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這條規定翻譯成人話就是說,取證雖未經對方許可,但未侵犯對方的合法權益,該證據符合合法性要求,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予以採信。

同時,給大家一個建議,錄音要在安靜的環境,同時,最好在錄音的開頭讓對方表明身份或者確認自己的身份。當然了,能錄像的,那就更好不過了,法官一看錄像裡就是面前的這個人,那這個證據就能給法官更強的信服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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