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丨你是否也在試用期被辭退?老馮告訴你怎樣維權打擊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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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記:職場中有一些崗位是流動性很大的崗位,比如:客服、市場開拓職員、勞動密集型的工人、體力型職員等。有些公司未來降低用工成本,招用這些類型的員工時就開始耍手段了,以培訓等名義“試用”,不合格就辭退,而很多公司還不願意為此支付一分錢工資!

1.勞動者試用期被辭退案例

職場丨你是否也在試用期被辭退?老馮告訴你怎樣維權打擊奸商!

案例一:2018年4月,長沙市某教育培訓機構的7名員工在試用期內突然被辭退,而且沒有發放試用期內的工資。被辭退的小芳等員工與公司領導理論,但該公司一位負責市場開發的副總表示,這些員工是在試用期表現不佳,不符合錄用條件才被辭退的。

案例二:老馮本月中旬在一次群聊天時,網友王先生稱其被南昌某電子商務公司突然辭退,跟他一同被辭退的還有11名試用期的市場人員。理由是,由於公司經濟原因,解散整個部門。“為什麼不提前通知我們,說辭就辭?”王先生等人表示很不滿。同樣被辭退的小陳則還被公司領導告知拿不到上個月的工資。消息傳出後,其他被辭退的員工都擔心自己拿不到上個月的工資。6月5日下午,小陳和被辭退的一行人一起來到公司,與一位部門負責人說理。小陳等人要求公司在3天內結清試用期內的所有工資。對於小陳等人的要求,該公司副總經理李先生認為,在試用期內,公司可以隨時辭退員工。在工資問題上,要按照公司規定,在核實對方的業務量後,每月10日發放。李先生解釋說,由於工作的特殊性,公司抽查核算員工的業績需要一定的時間,沒辦法在3天內結算工資。

案例三:有一些用人單位,試用期初定為兩個月,然後藉口勞動者試用期表現不佳,與勞動者協商延長試用期。這種情況下,弱勢一些的勞動者往往會為了保住當前的“飯碗”選擇妥協,被部分無理的用人單位多“剝削”幾個月後,再次被辭退。類似的現象屢見不鮮,請大家引起警惕!

2.用人單位的解釋(或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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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試用期表現不佳。

案例二:公司經濟緊張,認為試用期可以隨時辭退員工,試用期員工也與其他正常上班員工一樣要在每月10日發放(上個月的)工資。

案例三:可以節省勞動力成本,試用期的員工成本低好辭退(無風險)。

3.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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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三個案例,主要還是用人單位對勞動相關法律理解不透徹,或者鑽勞動者不懂法的空子。在此老馮就與試用期相關的常見的法律法規知識與大家分享:

第一,不同合同期限的試用期期限是有法律規定的,不是可以隨意延長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也就是說,如果約定的是兩年的合同,那麼試用期最長也只能是兩個月。如果延長試用期,也就意味著必須延長當次合同簽訂的期限。

第二,勞動者試用期薪資受法律保護,用人單位沒有理由剋扣勞動者工資。

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以及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由此可見,勞動者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損害勞動者利益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若雙方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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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試用期員工被辭退,要等到下個月才可以發放當月的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沒有理由等到下個月再發放被辭退或離職員工的工資,而應該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

第四,試用期沒有約定試用標準(錄用條件),用人單位不能憑主觀臆想或無實質性依據辭退試用期員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根據其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也就是說,試用期員工如果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被辭退。但是,並不是可以無理由的辭退,用人單位必須讓勞動者明晰“錄用條件”,這些條件可以是招聘需求明文規定的,也可以是在錄用時書面告知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在試用期未籤書面合同、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勝任工作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況下辭退員工,屬於違法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按雙倍標準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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