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7日
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
行政拘留6名阻碍执行职务违法行为人
案件还原
7月17日上午,大河乡平岭子村村民马某武等人在京藏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施工路段阻挡施工。
红寺堡区公安分局大河派出所民警接警到达现场,经现场劝说无效后将马某武等人带离现场时,马某武及其家属余某某、金某兰、金某财、马某萍、马某某等人阻碍民警执行职务并撕扯民警,致使一名民警、四名辅警不同程度受伤。当日,红寺堡区公安分局对马某武等人阻碍执行职务案件进行依法调查,违法行为人马某武、余某某、金某兰均对其扰乱单位秩序、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供认不讳,违法行为人金某财、马某萍、马某某均对其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违法行为人马某武、余某某、金某兰分别被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十八日的处罚,违法行为人金某财、马某萍、马某某分别被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类似的情形还有发生
红寺堡公安也将持续严厉打击
咎由自取
全是no zuo no die
他们将为自己的非理智行为埋单
红寺堡公安将对此类行为
依法打击 严惩不贷
同时
坚决向阻扰正常执法执勤的行为
Say
NO!!!
普法知识
【妨害公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阻碍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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