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為了充分利用外資,藉助外力發展國內經濟,國家出臺了不少針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比如現在各地招商部門經常掛在嘴邊的“兩免三減半”政策,其實最早就是國家給與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只不過現在各地招商部門為了提高本地的政策優勢,將這些政策也應用在國內的被招商企業身上而已。
今天我們花點時間,瞭解下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商投資企業早年經營面臨的經營不滿十年需要補繳所得稅的問題。
一、外商投資企業定義
所謂外商投資企業,一般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與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由外國投資者單獨投資的企業。根據外商在企業註冊資本和資產中所佔股份和份額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徵的不同,可將外商投資企業分為四種類型: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及外商投資合夥企業。
1.中外合資企業
所謂中外合資企業,是指由中外各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並按照投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徵是:外商在企業註冊資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業採取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故此種合營稱為股權式合營。這種企業其實和我們常見的企業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只不過其中一方的股東是外資而已。
依據外商投資企業法律的有關規定,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於合營企業註冊資本的25%。請注意,是“一般不低於”,也就是存在特殊的情況,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可以低於25%。對於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低於25%的,也要按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登記程序進行審批和登記。對於通過審批的,要頒發加註“外資比例低於25%”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取得登記的,頒發在“企業類型”後加注“外資比例低於25%”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以鞍鋼蒂森克虜伯汽車鋼有限公司為例,該企業主要有兩個股東,一是鞍鋼股份有限公司,一是蒂森克虜伯鋼鐵歐洲股份公司,中外兩家各自持股50%。該公司註冊在中國,主要生產基地、經營區域均在中國。這就是一家典型的中外合資企業,按照法律規定,他可以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2.中外合作企業
中外合作企業是指各方通過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徵是:外商在企業註冊資本中的份額無強制性要求;企業採取靈活的組織管理、利潤分配、風險負擔方式。故此種合營稱為契約式合營。
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具備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其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低於註冊資本的25%,其特殊情況,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規定是相同的,對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作各方的投資比例和合作條件,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規定。也可以理解為對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方的出資比例不受25%的限制。中外合作企業在現實中比較少。
3.外商獨資企業
外商獨資企業是指企業全部資本均為外商出資和擁有,不包括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其實這種企業就是國外企業在中國設立的子公司,擁有獨立的法人主體,完善的股權結構,只不過股份由國外企業全資持有而已。如果此類企業將部分股份出售給國外的其他主體,就會由外商獨資企業變為中外合資企業。
同樣以蒂森克虜伯為例,蒂森克虜伯(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就是一家典型的外商獨資企業,該企業設立在中國,在中國經營,但是股東只有一個,即蒂森克虜伯股份有限公司,由其100%持有,相當於其在中國的全資子公司。
4.外商投資合夥企業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是指兩家以上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夥企業,以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與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夥企業。這一類企業主要是合夥人企業,和前面的有限公司或不同。
以普華永道中天會計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為例,該合夥企業的股東或者叫合夥人中,有中國人又有外國人,企業本身是會所常見的合夥制企業,所以是個典型的外商投資合夥企業。
二、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享受的優惠政策
早年國內為了吸引外商投資,為外商投資企業制定了較為豐厚的優惠政策, 比如稅收優惠、土地優惠等。常見的稅收優惠如下:
1.稅收優惠
所得稅方面,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企業所得稅實行“二免三減”的優惠,即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免徵,三年減半徵收。
營業稅方面,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當年所繳納的營業稅在5萬元以上,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前二年由開發區財政補貼該企業當年度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開發區實際留成部分的50%,第三年起由開發區財政補貼該企業當年度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開發區財政實際留成部分的30%,直至企業收回投資。
增值稅方面,外商投資企業所繳納的增值稅,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前二年由開發區財政補貼該企業當年度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開發區實際留成部分(12.5%)的50%(6.25%),第三年起由區財政補貼該企業當年度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開發區實際留成部分(12.5%)的30%(3.75%),直至企業收回投資。
2.土地優惠
企業受讓土地使用權,在統一價格的基礎上,根據項目的投資規模、科技含量、稅收預期等情況,由開發區管委會研究,可以實行彈性地價。
外商投資的生產型工業企業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可向開發區申請租用短期土地使用權,其標準為:租用年限5年以下(不含5年)的,租用費為600元/畝·年;租用年限5年以上的,租用費為1000元/畝·年。一次性簽訂合同,租用年限最長不得超過15年,租用費用一次性付清。
三、具體涉及的法規政策
1991年4月9日,中國政府辦過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但是屬於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採項目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2007年3月16日,中國政府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後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
本法公佈前已經批准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後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
該法2008年1月1日實施,按照五年過渡期要求,2008年至2012年為過渡期,也就是說,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後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從2013年1月1日起,所有外資企業將不再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
由此產生了另一個問題,那就是2017年3月16日至12月31日期間成立的外企企業,也無法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享受原有的“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
四、經營不滿十年的補稅問題
外商投資企業經營不滿十年的補稅問題,在1991年《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就有提及,《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十年的,應當補繳已免徵、減徵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那麼,根據1991年和2007年的這兩個法律,對於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年限不足十年即註銷或者改為內資企業時,是否需要面臨補稅的問題,可以初步得出以下結論:
2007年3月16日之前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適用1991年法律,依法享受“兩免三減半”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如果企業經營年限不滿十年就申請註銷或者轉型為內資企業,則需要依法補繳減徵的所得稅。
2017年3月16日之後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適用2007年新法,新法規定老的外商投資企業通過五年過渡期逐步過渡到正常稅率,新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則直接使用新稅率,不再享受“兩免三減半”等優惠政策,那也就不存在經營不滿十年補繳所得稅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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