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訴訟舉證責任誰承擔

當事人在合同糾紛訴訟中,雙方要各自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在待證的事實真偽不明時要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後果。通俗的說,如果當事人對某一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的話,如果其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事實,那麼法官就會推定該事實不成立。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合同糾紛案件中舉證責任分配如下:

1、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2、對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3、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此外,在附條件合同中,因條件的成就或不成就而取得權利的當事人,當其主張因條件成就與否而產生的權利時,應當就該條件成就或不成就而獲得權利的事實,承擔證明負擔。在附期限的合同中,主張該合同權利的當事人,應當就該所附生效期限,或終止期限存在並屆至,或屆滿的事實,承擔證明。

合同糾紛訴訟舉證責任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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