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第312期」「執行不能」與「拒執罪」 你可能不知道的事!

「总第312期」“执行不能”与“拒执罪” 你可能不知道的事!

「总第312期」“执行不能”与“拒执罪” 你可能不知道的事!
「总第312期」“执行不能”与“拒执罪” 你可能不知道的事!「总第312期」“执行不能”与“拒执罪” 你可能不知道的事!

2018年7月31日,蒼梧縣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會公佈了三起“執行不能”典型案例和一起“拒執罪”案例。三起“執行不能”案例中,被執行人只是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而在“拒執罪”案例中,被執行人(被告人)卻因不履行法律義務被判處了有期徒刑。

同樣是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義務,為什麼有的被執行人只是被信用懲戒、限制高消費,而有的被執行人卻被追究刑事責任,蹲了牢房?

「总第312期」“执行不能”与“拒执罪” 你可能不知道的事!

下面就讓小編給大家講一下“執行不能”與“拒執罪”的故事。

什麼是執行不能?

所謂“執行不能”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窮盡現有的各種執行措施和手段,對被執行人身份及相關財產進行查證,未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或對被執行人財產強制處分後再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從而無法實現或無法全部實現申請執行人債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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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講就是法院查不到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者查到財產後無法處置。我們舉例說明。2017年4月14日11時,被執行人朱某駕駛出租車行至梨埠鎮清水村路段時,撞上前面行駛的一輛重型牽引車,朱某搭載的四名乘客兩名當場死亡、兩名遭受重傷。經法院判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賠償陳某等人相應經濟損失。案件進入到執行程序後,因被執行人朱某目前正在監獄服刑,執行法官在窮盡一切手段後,仍未發現被執行人朱某有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無奈之下只能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定性為“執行不能”就完事了,被執行人就不用承擔義務了?

肯定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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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為“執行不能”後,法院在履行一套嚴格的程序並徵得申請執行人的同意後,會終結本次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並非所謂的“法院再也不管了”,只是執行程序暫時告一段落。在此後的5年內,法院每6個月都會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執行法院會依職權主動恢復執行,如果有當事人提供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該案件也可以隨時恢復執行且不受時間限制。當然,終本案件的被執行人也會被限制高消費,沒有報告財產的被執行人還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收到社會各界的失信懲戒。

為什麼要明確定義“執行不能”?

因為在執行實踐當中,經常會遇到這樣一些群眾,只要法院沒有按照他們申請及時執行到位財產,他們就會不依不饒的要求法院執行到位,甚至採取檢舉、舉報、網上曝光等方式,給法院執行人員製造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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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法院的執行工作因為權力有限、資源有限,再加上某些客觀性因素,不可能滿足所有的執行申請。如在借款類案件中,債權人被借款人開出的高額利息所吸引而借出款項,這樣的借款往往伴隨著巨大的風險。事實上,當這些案件進入到法院的那一刻,就已經意味著借款人或者借款公司“已經還不起債務”。所以不能把一些“商業風險”和“法律風險”全部一股腦丟給法院,這個“鍋”我們不背!

什麼是“拒執罪?

“拒執罪”的全稱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執行不能”與“拒執罪”有什麼聯繫?

“執行不能”案件與“拒執罪”案件相同點就是被執行人都沒有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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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地方在於,“執行不能”案件中的被執行人是沒有財產履行義務或者相關財產因客觀原因不能被拍賣、變現,導致被執行人不能履行法律義務,是債權債務關係,屬於民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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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執罪”案件中,被執行人主觀上存在不履行法律義務的故意,客觀上也有財產可供執行,已經觸犯了刑法,構成了犯罪。當然,要認定被執行人是否構成“拒執罪”最關鍵的一點還在於: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律義務的“情節嚴重”。

那麼何為“情節嚴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定義,“情節嚴重”包含有以下幾點:

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2、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6、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7、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8、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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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一點講就是被執行人有欺騙法院、暴力抗法的行為或者有造成債權人重大損失情形的。

“執行不能”案件中被執行人可以高枕無憂?

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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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執行不能”案件中被執行人實施了上述最高法規定的八種“情節嚴重”行為,且事後被查實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就會構成了“拒執罪”。這一表述對所有的失信被執行人同樣適用。沒有看懂?沒有關係,我們舉例說明。

7月27日,蒼梧法院審理判決了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案件中,被告人郭懷新由於拒不履行合同義務,被劉某(自訴人)告上法庭。法院審理後依法判令郭懷新支付土地轉讓費17.5萬元。判決生效後,郭某拒絕履行判決書確定的還款義務。在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給郭懷新發出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法律文書,但郭懷新既不報告財產也不履行法律義務。後來,法院的執行人員查明郭懷新在賀州市與人合夥種有砂糖橘10畝,且種植的砂糖橘已經掛果;在沙頭鎮與人合辦養豬場,每年也有8、9萬收入,此外被告人郭懷新還在沙頭鎮擁有116.3畝的桉樹、油茶等經濟林木,桉樹已經符合砍伐規格。為打擊郭某抗拒執行行為,蒼梧法院先後兩次拘留郭懷新,但其仍拒絕履行義務。為此,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懷新作為負有執行義務且有能力執行的人,在收到法院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後拒絕報告財產,經罰款、拘留措施後仍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觸犯刑法,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总第312期」“执行不能”与“拒执罪” 你可能不知道的事!

此案中,被執行人郭懷新先是拒不報告財產,法院在查明其有大量財產可供執行的基礎上,對其進行了拘留,但郭懷新仍然拒不履行,其行為符合了“有財產可供執行”、“情節嚴重”的條件,所以最後被定罪處罰。

「总第312期」“执行不能”与“拒执罪” 你可能不知道的事!

經過這些,我相信大家對“執行不能”與“拒執罪”已經有了比較明確的認識。最後,我們真誠的希望社會各界能夠理性認識執行問題,正確看待“執行難”。同時我們也嚴厲地敦促所有的被執行人,不要採取任何方式規避、逃避、抗拒執行的,否則將會付出更大的經濟成本和信用、人身自由代價。

在這裡,我們也向社會各界發出倡議,希望你們能積極配合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幫助尋找被執行人,及時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有了你們的幫助,“老賴”們將更加無地自容,誠信和諧的社會風尚將更加清新!

「总第312期」“执行不能”与“拒执罪” 你可能不知道的事!
「总第312期」“执行不能”与“拒执罪” 你可能不知道的事!

文字:黃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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