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徒區法院公開審理首例「拒執罪」案

8月3日上午,丹徒區法院公開審理全區首例“拒執罪”案,被告人孫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丹徒區法院公開審理首例“拒執罪”案

經審理查明,區法院於2016年2月2號公開審理丹徒區某電光源材料廠與某燈泡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2月20號,被告人孫某擔心與電光源材料廠的案件會敗訴,財產被執行,於是,與兒子孫小某商量將燈泡廠的設備轉讓給孫小某。3月2號,孫小某在原燈泡廠生產經營場所設立鎮江市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孫小某。

丹徒區法院公開審理首例“拒執罪”案

2016年3月31號,區法院判決燈泡廠給付電光源材料廠價款568400元及利息,被告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區法院先後兩次向燈泡廠下達《執行通知書》,因被告人始終未履行法律義務且拒絕報告財產,公安機關於2017年12月27號將其抓獲。今年5月,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對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故根據被告人孫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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