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案件上訴後,二審法院不能直接改判離婚

起訴離婚案件上訴後,二審法院不能直接改判離婚

最近,本律師代理了一件起訴離婚糾紛的上訴案件。雖然該案屬於夫妻感情破可以判決離婚的情形,但由於一審中我的當事人沒有聘請婚姻律師做代理人,並錯誤處理了相關問題而被法院駁回其離婚請求。為了查清事實,及早實現離婚的目的,於是委託本離婚律師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離婚上訴。

因為我的當事人急於離婚,所以希望在二審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讓中級人民法院直接改判離婚,但這個要求是不可能實現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5條明確規定:“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所以,如果二審法院認為一審關於離婚問題的審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話只能依法發回重審,而不能直接改判離婚。其原因無非是:二審是終審,一旦直接判決離婚就要附帶對子女撫養和離婚財產分割一併進行判決且立即生效,這麼做會剝奪當事人的上訴機會,所以在離婚訴訟的二審程序中,二審法院在離婚問題的處理上通常只有兩種:1、認為一審判決沒有問題則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認為一審判決有問題則裁定發回重審。所以,我的這位當事人在上訴成功後還需要回原審法院按一審程序重新審理。當然,一審法院要尊重二審法院的意見,重新審理的結果一般都會判決離婚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