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開門撞死騎車者滴滴自稱無責,二審:連帶賠償!

去年7月份,南京大中橋附近發生一起車禍,騎著電動車回家的一位老年女子被一扇打開的車門撞倒,送醫搶救無效後死亡。肇事車輛是一輛滴滴快車,而打開車門的,是坐在後排的一名乘客。

事情發生後,事故各方為如何劃分責任產生很大的分歧,爭論延續到了庭審中。特別是滴滴方面在本起事故中的地位,以及應當承擔的責任,成為庭審時的一個爭議焦點。近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二審宣判,維持原判,滴滴公司與司機胡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揚子晚報/揚眼記者 萬承源

車門打開,電動車應聲倒地

2018年7月11日,滴滴快車駕駛員胡某結束一單行程,在南京白下路上的大中橋公交車站附近停車。車內乘客王女士準備下車,打開右後方車門。正在這時,騎電動自行車路過此地的一位老年女子撞上打開的車門,連人帶車車重重地摔倒在地,陷入昏迷,在送進醫院十多天後不幸離世。

乘客开门撞死骑车者滴滴自称无责,二审:连带赔偿!

事故現場照片

事故發生後,南京交警二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司機胡某駕駛機動車在禁停路段未緊靠道路右側停車,是造成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乘客在開關車門時妨礙其他車輛通行,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兩者分別承擔同等責任。

死者丈夫老沈及乘客王女士均對此結果提出複核申請,但南京市公安局維持了二大隊的事故認定。

乘客开门撞死骑车者滴滴自称无责,二审:连带赔偿!

事故路段有明顯的禁停標誌

失去相伴幾十年的妻子,悲痛萬分的老沈與兒子訴至南京秦淮法院,請求法院判被告方承擔包括69萬餘元死亡賠償金在內的各項損失共94萬餘元。

該案件一共有六個被告。被告一是當時駕駛滴滴快車的司機胡某;被告二是提供“以租代購”的實際車主,南京三鏗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被告三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四是承保該車交強險的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寧支公司;被告五是承保該車第三者責任險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被告六是開門乘客王女士。

法官稱滴滴應為“機動車一方”

這六個被告的責任該如何劃分?成為庭審時辯論的重點。

記者瞭解到,事故發生後,滴滴方面墊付了10萬元醫療費。但在一審中,滴滴公司的代理人辯稱本案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屬於侵權糾紛。而滴滴方面與司機是合同關係,對死者沒有直接的侵權行為,所以不因承擔責任。

老沈的代理律師則認為,兩家保險公司應在保額範圍內進行賠償,剩餘部分由當事司機和開門乘客按照交通事故責任進行賠償,同時要求三鏗公司和滴滴公司對司機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究竟應該如何劃分責任?關鍵在於弄清楚滴滴公司與司機,究竟是一種什麼樣的關係呢?

主審法官沈小軍認為,滴滴公司與司機既不是典型意義上的勞動關係、勞務關係或是僱傭關係,又不應定位為承攬關係。滴滴公司享有運行支配權並與司機共享運行利益,應該被認定為“機動車一方”。其與司機在網約車的運營過程中共同經營、共享利益,也應當共擔風險,因此被告滴滴公司應與司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乘客开门撞死骑车者滴滴自称无责,二审:连带赔偿!

事故現場照

釐清網約車公司應承擔的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首先兩家保險公司應在保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保險範圍的,根據過錯程度,依法認定由被告滴滴快車司機胡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由被告乘客王女士承擔30%的賠償責任,滴滴公司與司機胡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秦淮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陽光保險南京市江寧支公司賠償原告11萬元,被告人保南京市分公司賠償原告46萬餘元,被告開門乘客王某賠償原告24萬餘元。

被告王某、滴滴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雖然賠償費用中滴滴公司實際沒有掏錢,相關費用由保險公司支付,但這一案件的判決,釐清了網約車公司應當承擔的責任。

一審法官沈小軍告訴記者,本案的社會意義首先在於告訴公眾,無論是駕駛員還是乘客,在下車時都應該對於他人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尊重他人的生命。同時,也提醒網約車公司,對司機進行必要的安全培訓,不能只顧盈利,而忽略了應盡的社會責任。

【對話法官】 為何司機承擔主責,乘客承擔次責?

除了釐清滴滴公司應承擔的責任,本案在一審時還重點調查了幾個具有爭議的問題,一審法官沈小軍向記者進行了介紹。

問:為何本起事故中滴滴司機比乘客承擔更多的責任?

答:滴滴司機胡某作為駕駛營運車輛的駕駛人員,以駕駛營運車輛為手段獲取營業收入,每天頻繁地進行停車、上下客的活動,理應對他人的安全持謹慎的注意義務。其將車輛停放于禁停區域供乘客下車,對於事故的發生具有最直接的責任。而王某在下車前並未對車外的狀況予以應有的關注,也是一個不爭事實。

綜上,就本起事故的發生,被告胡某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王某應承擔次要責任。

問:為什麼說滴滴公司享有運行支配權並與司機共享運行利益?

答:

滴滴司機之所以未被認定為非法運營,其合法性來自於滴滴公司,而在整個運輸過程中,滴滴直接接受乘客所支付的費用,並對司機進行評估和管理。因此,滴滴公司處於運行支配的地位。

雖然在庭審中,代理人稱滴滴公司稱僅是接受了被告司機的註冊,但事實上,其也承認滴滴公司從每一次行程費中要抽取打約20%的費用。因此,滴滴公司也享有運行利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