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唐代的婚姻狀況看婦女的社會地位

從唐代的婚姻狀況看婦女的社會地位

內 容 摘 要

我所選定的例子是中國的唐代社會,這不僅僅是因為唐朝是中國乃至世界在封建時代中最為輝煌的時期,而且因為很奇怪的在唐代女性的地位是比較高的,那麼如果我們能夠分析出哪些因素造就了當時女性較高的社會地位,以及這些因素是如何起作用的,那麼我們就可以簡單推測出決定女性地位的原因了。說唐代的婦女地位較高,這是有事實可以證明的。比如從婚戀問題上來講當時女性地位較高,貞節觀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現出歷史上少有的開放特點。唐代是中國封建社會的繁榮時期,又是“開放型”社會,其開放特點不僅表現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關係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間禮俗和婚姻制度上。當時,女性地位較高,貞節觀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現出歷史上少有的開放特點,就是讓今天的人看來,也不能不發出感嘆。婦女的社會地位相對較高,可從婚姻制度、婚俗文化、婦女的婚姻生活和社會生活等方面得到表現,再結合唐代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進一步探討婦女地位相對較高的原因。

關鍵詞:唐代、婚姻狀況、婦女、地位

在中國封建社會中,男尊女卑觀念一直占主導地位,婦女受到封建禮教的束縛和壓迫,地位極其低下。相對而言,唐代婦女是幸運的。她們處於封建社會的繁榮時期,又屬“開放型”社會,其開放特點不僅表現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關係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間禮俗和婚姻制度上。她們受到的封建束縛和壓迫相對較少,改掉過去哭不露齒,站不依門,行不露面的傳統,社會地位相對較高。她們擁有廣泛的權利:參政權;受教育權;財產繼承權;家庭成員的決定權;家庭事務的管理權;自我意願的決定權;婚姻的決定權(包括初婚決定權、離婚決定權、再婚決定權)。下面我就唐代的婚姻制度、婚俗文化、婦女的婚姻生活和社會生活,談談唐代婦女的社會地位。

一、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和婚俗文化

法律是在階級社會中產生並用來調整人和人之間關係的一種強制力量,我國幾千年來有關婚姻、家庭的法律經歷了一個很長的發展過程。在秦朝,秦律已經有了對婚姻、家庭問題的簡單規定。到了唐朝,封建社會進入了全盛時期,法律也趨於完善,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頒佈的《永徽律疏》(簡稱唐律),它得古今之平,在中華法系中堪稱最為完美的一部封建法典。其中,對於婚姻制度的規定,在結合禮教的過程中,兼顧社會生活和民風民俗,將情禮法恰當結合,締造了封建時代最為開明先進的婚姻法律制度。從對“七出”、“義絕”等前代婚姻法律制度的繼承,到“和離”制度的提出,對唐代的婚姻產生了極大的變化。對婚姻條件的詳細規定,對離異、寡居婦女再婚的鼓勵,對協議離婚的肯定,眾多的優點集中於一部唐律之中,使得唐律作為一部諸法合體、以刑發為主的法典閃現出民法性的光輝。

首先,我們來考察唐代婚姻法律在婚姻成立條件方面的規定:

第一:對於婚齡的規定:

唐律中並無對婚齡的具體規定,但唐令中卻有“諸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並聽婚嫁”的條款,可見唐代的法定婚齡是男子十五,女子十三。

第二:婚姻成立,必須依照“婚禮”。

也稱六禮。也就是平常所說的託媒下聘,拜堂成親。六禮包括: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共六個步驟。婚姻締結一般有兩個大的階段,即定婚和成親。“六禮”中的納采、問名、納吉、納幣(下彩禮)屬於定婚的程序,擇日、親迎屬於成親的程序。可見,定婚的程序有四套,是重點。民間納采通常有九種,合歡、乾漆等,都取吉祥的寓意。與納采同時完成的是問名,即男方納采時請媒人問女方的名字及出生年月日。女方復書,告以女方出生年月日以及女方生母的姓氏。男方將女方姓名生辰“加諸卜筮”,卜得吉兆則通知女方,是為納吉。納吉之後即為納徵,又稱納幣,即男家以禮物送給女方,女方接受,則表示同意確立婚姻關係。許多結婚的新人雙方都要互送禮物,表示吉祥如意。正是通過一些熱鬧的程式和儀節,使婚姻當事人的結合成為男女所在親友及鄰里皆知的事實。但是,與定婚相比,成親的程序反而顯得不重要。只要定婚下彩禮,即使沒有親迎,婚姻也已經被認定。在納徵之後,緊接著請期、親迎、交拜天地,意味著婚姻關係締結,一對新人已經結成合法夫妻。

第三:唐律有關婚姻的內容:

(1)、維護一夫一妻制是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如果娶二妻或嫁二夫,就要判重婚罪。關於男子的重婚罪,唐律《戶婚》規定:“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至於女子的重婚罪,唐律《戶婚》又規定:“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減二等,各離之”;“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加二等就是徒三年了,至於買賣婚,它是嚴禁的。唐律雲:“略賣人……為妻妾者,徒三年”

(2)、為維護封建宗法禮制、親屬關係和倫理、等級尊卑,又對成婚的規定禁止如下:

同姓不婚。唐律:“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緦麻以上,以奸論”,妾亦然。宗姓不婚。唐律:“諸嘗為袒免親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緦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論;妾各減二等;並離之。”尊卑不婚。唐律雲:“外姻有服屬而尊卑共為婚姻,及娶同母異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論。”他種不婚異父同母兄弟姊妹,皆禁相婚。奸逃不婚。唐律雲:“諸娶逃亡婦女為妻妾,知情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離之;即無夫,會恩免罪者不離。”

(3)、唐律《戶婚》對離婚有三種規定:

①、協議離婚。即男女雙方自願離異的所謂“和離”。

②、促裁離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強制離婚,即所謂“出妻”《禮記》曾為出妻規定了七條理由:不顧父母、無子、淫、妒、惡疾、哆言、竊盜。但同時,《唐律》又承襲古代對婦女“三不去”的定則,即曾為舅姑服喪三年者不去,娶時貧賤後來富貴者不得去,現在無家可歸者不得去妻。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條,雖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離婚。

③、強制離婚。夫妻凡發現有“義絕”和“違律結婚”者必須強制離婚。“義絕”包括夫對妻族、妻對夫族的毆殺罪、姦殺罪和謀害罪。經官府判斷,認為一方犯了義絕,法律即強制離婚,並處罰不肯離異者。對於“違律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強制離婚。《唐律》對妻無“七出”和“義絕”之狀,或雖鈍“七出”而屬“三不去”者,不準其夫擅自提出離婚,否則處一年有期徒刑。這無疑對夫權是一個限制,對婦女的權益是一種保護。

其次,再分析唐代的婚俗:

(1)“借吉”成婚,乃是窮人家女兒在父母亡故,家無“強親之親”的時候操辦的出嫁禮儀。那些窮苦之家,特別是父母亡故、有室女待嫁者,無人為之操辦婚事。於是藉此名促成親。居喪期間的婚禮必然十分簡單,甚至不擺宴會,由此可以感覺到民間由於受到經濟能力的限制,婚禮必然十分簡約。相反,由於婚禮的開支無法負擔,勢必有一些貧家女兒無法出嫁。

(2)唐代婚俗中還有一個比較特殊也比較常見的現象即:所謂男到女家成婚問題。《太平廣記》卷一百五十九《崔元綜》條,記官至四品的崔元綜58歲婚侍郎韋陟19歲的堂妹,“乃於履信坊韋家宅上成親。”卷三百二十八《閻庚》條,閻庚與某村王家女兒的婚事,也是在女家成親。總之,敦煌文書所謂“近代之人多不親迎入室,即是遂就婦家成禮”,並非敦煌一地的地方風俗,而是唐代婚姻中的一般情形。

再次,分析禮法與現實婚姻的關係:

儘管《唐律疏議》對婚姻條件的詳細規定是比較具體的。比如,良賤不婚,同姓不婚,長幼不婚,居父母喪期間不婚。這既是“禮”,也被形諸於“法”。但在唐朝人的婚姻實踐中,並不完全遵行類似的禮法約束。

例如,長幼不婚的問題。唐朝貞觀年間曾經發生了一起鄭州人鄭宣道娶堂姨為妻,雖然有人說不合適,官府還是判為合法成親。即使唐高宗立法禁止,但是唐玄宗寵愛的妃嬪中頗有與他不同輩者,民間也有不同輩之間嫁娶結親之事。

《太平廣記》卷一百六十《秀師言記》記載:“唐崔晤、李仁鈞二人中外兄弟,崔年長於李。”後李仁鈞娶崔之孤女為妻,並且說:“崔之孤女,實餘之表侄女也。餘視之,等於女弟矣,彼亦視餘猶兄焉。……餘固崔兄之宿眷也。”遂定婚崔氏。這都是少女嫁給父執輩份的老男人,而且還是中外表親。從崔李二人的話來看,似乎當時侄女嫁給叔叔輩的長輩是司空見慣的事。

二、唐代婦女的婚姻生活

(一)自主婚事:

唐代婚姻的開放風氣,首先表現在青年男女擇偶相對自由和對美滿婚姻的大膽追求上。《唐律·戶婚》規定:子女未徵得家長同意,已經建立了婚姻關係的,法律予以認可,只有未成年而不從尊長者算違律。這條規定,從法律上為他們的自由擇配開了綠燈。

《唐律疏議》規定:“為婚之法,必有行媒”,民間也有“無媒不得選”的說法,但實際上有不少青年男女不尊此種束縛,自己選配婚姻,擁有婚姻的決定權(包括初婚決定權、離婚決定權、再婚決定權),也有家長允許自主婚姻。如玄宗時,宰相李林甫“常日使六女戲於窗下,每有貴族子弟入謁,林甫即使女於窗中自選可意者事之”,讓他的女兒們自選佳婿。在等級森嚴的封建社會,禮教是為維護封建統治而服務的,當權者往往比下層百姓更注重禮法,更加維護禮教的權威,社會上的流行風尚也大多是由上而下普及的,身為當朝宰相的李林甫如此,下層百姓自不待言。

(二)離婚改嫁較為自由

按古禮,丈夫對妻子有“七出”之權,但唐代法律又有“三不去”:“持舅姑之喪;娶時貧賤,爾後富貴者;有所受無所歸”的規定保護婦女權益。但唐代婦女可以主動提出離婚,唐代法律允許感情破裂的夫妻離異。對婦女離婚改嫁和夫死再嫁,法律也沒有約束和限制,這就從法律上為婚姻的相對自由製造了一定的條件。再嫁的社會壓力不大,因此,唐代婦女從一而終的貞節觀念不是很強烈,離婚改嫁相對較為自由。從平民百姓到皇室貴族,莫不如是。從史實來看,唐代離婚再嫁是較為容易的。離婚當然是由夫方提出離異的同時,女子主動提出離異或棄夫而去者也不少。有因夫坐罪而求離婚者,有因本家有故而求離婚者,有因夫患病而離異者。還有民間女子因對婚姻不滿意而離婚的事。這表明,唐代離婚較為自由;故上至公主千金,下至平民百姓都視寡婦再嫁為常事。《新唐書公主傳》中記載從高宗至肅宗朝傳中有名公主共計98人,除未嫁早亡的12人外,初嫁59人,二嫁24人,三嫁3人,乃中宗女定安公主,玄宗女齊國公主,肅宗女蕭國公主。同時門第顯赫的仕宦之家也不忌諱娶再醮之女。宰相宋璟之子就娶了寡婦鄭氏;嚴挺之的妻子離婚後嫁了刺史王琰,后王琰犯了罪,嚴還救了他;而書香門第韓愈之女也先適李漢,後嫁樊仲懿。可見讀書人家也不禁止再嫁。而民間寡婦再嫁,其形式可謂既簡單又隨便。

(三)男子懼內成風

唐代關於懼內的記載可謂俯拾皆是。唐高宗就是出了名的懼內天子,唐中宗更是以懼內著稱,伶人當著他的面唱道:“回波爾如栲栳,怕婦也是大好。外面只有裴炎,內裡無過李老。”皇室如此,下層官吏和平民百姓中同樣存在這種現象。舒州軍卒李聽壁三日未歸家,其妻恨雲:“來必刃之!”李竟嚇得愁泣不已,徙居佛寺,不敢回家。

三、唐代婦女的社會地位

婦女作為占人類社會總人口一半,作為性別社會中的一大群體。婦女不僅是社會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創造者,而且也是推動社會變革和歷史前進的重要力量。馬克思就曾經充分肯定過婦女的歷史作用。“沒有婦女的酵素,就不可能有偉大的社會變革。社會的進步可以用女性的社會地位來精確的衡量。”婦女地位的高低,不僅直接關係到女性自身的發展,而且對這個社會的發展和進步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在中國歷史上,唐代是以經濟發達、國力強盛和社會開放而著稱於世的。在這個時代,作為長期處於被壓迫地位的女性群體,也因社會文明與進步,相應地獲得了較多的人身自由和解放,家庭地位和社會地位也較後世有明顯的提高。在傳統的中國社會中,婦女作為受女權的社會性別,其地位並非不變,而是隨社會的發展變化而變化。這不僅表現在封建社會不同歷史時期有差別,而且同一朝代不同時段因社會環境“變遷”也會出現差異。就唐代而言,本人認為這一時期的婦女地位可以以天寶末年爆發的“安史之亂”為轉折點分為前後兩個不同階段。由於“安史之亂”後唐代社會軌跡的變化,使得唐代前後期婦女地位呈現出不同的特點。婦女地位所探討的對象相對廣泛,包括婦女參政議政、婚姻情況、家庭事務決策、社會交往、受教育情況等。本文想從婦女參政議政、婚姻情況、家庭事務決策這幾個主要方面去探討,以求對唐代前後期婦女地位變化進行分析。

(一)、宮廷婦女參政:

前期的參政意識普遍,參政規模空前。後期參政意識減弱,參政人數減少。封建社會,參政被視為女性的一大禁區。但在唐前期無論是宮廷的女性,還是一般的婦女,普遍具有一種參政意識。特別是宮廷女性,她們基本上是皇帝的心腹之人,近侍而參政,加之她們多數受過良好的教育,故參政意識較之社會上的其他階層的女性更為突出。如武則天在政治上的作為眾所周知。太宗皇后長孫氏,作為唐太宗的“賢內助”,當她還是王妃時就一直對政治報有很大的熱心,參與了玄武門之變。太宗即位後,勸諫太宗採納忠言,信任功臣,對朝政舉措發表一己之見。她戒奢侈尚儉約,不允許子女越禮奢華。史載“長孫皇后性仁孝儉素┉訓諸子,常以謙儉為先”唐太宗的賢妃在貞觀末目睹太宗討伐四夷、大興土木,也曾上疏極諫,疏文載入史冊。唐前期的公主熱衷政事的大有人在。如李淵的平陽公主為反隋建唐做出過貢獻,安樂公主曾私自奏請中宗立她為皇太女。最典型的是太平公主,她先後誅殺“二張”、誅滅韋氏勢力,這是兩次關係到李唐王朝安危存亡。此外,一些官員諸如節度史、都督、別駕、長史等夫人,她們進行社交,協助丈夫處理好公務、上下級關係和同僚關係。如中宗神龍初,河東郡開國公楊某,為權臣武三思所構,外遷泌州刺史。其夫人獨孤氏,“乃乘列步障,激揚枉直”,執政者“感而賢之”,其夫竟因此而遷職。

唐前期的女性不僅參政意識旁邊,而且參政規模上也是空前的。從時間和看見來看,唐前期王朝統治時間從618——755,有140年,女性參政現象歷朝皆有,且幾乎貫穿整個唐前期。尤其是高宗、中宗、睿宗三朝,基本上都處於女性掌權的統治中。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從高宗上元元年(674年),武則天與高宗同掌國政,史稱“二聖”以來,到玄宗先天二年(713年)誅滅太平公主為首的中央實力派為止,這40年,恰好是初唐向盛唐發展的一個重要的歷史時期,這意味著在中國封建社會最輝煌的140年中,女性參政進而掌管大權的時間就佔了將近三分之一的時間,充分說明了唐前期的女性參政的廣度和深度,超過了中國封建社會歷史上任何一個朝代。

唐後期,因世風逆轉,儒學勢力抬頭,禮教的“緊箍咒”被重新戴到了女性的頭上,她們的思想和行動自由開始受到較多的限制,參政意識明顯減弱,參預政事日益減少。由於參政意識明顯減弱,因而導致女性參政人數急劇減少。兩《唐書•后妃傳》所列唐後期21位后妃中,參政者僅肅宗張皇后和武宗王才人2人而已。約佔后妃總數的1%。而唐前期14為后妃中,參政人數多達7人,參政后妃佔到唐前期后妃總數的50%。其次,除宮廷后妃外,公主參政者除肅宗女和政公主外,其餘未見預聞政事者。

造成唐後期后妃參政意識減退、參政人數銳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以上所提到的世風逆轉的因素外,還有如後期后妃不如前期文化素質高,家庭出身不如前期后妃高貴,以及中唐以後王室多故、王朝政治呈現多元化的特點等多種因素影響的結果。

(二)家庭事務決策

前期的“外柔內剛”的夫妻關係。後期妻子向傳統的角色復歸

在“男尊女卑”傳統封建社會中,正常的夫妻關係應該是“內柔外剛”。在唐前期,“外柔內剛”夫妻關係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這種“剛柔”倒置的現象,反映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便是妻的“悍妒”,與丈夫的“懼內”。唐代律法中賦予了男子許多的特權,然而在現實社會中,“妻管嚴”的現象卻處處可見。這種現象竟成為唐代統治階級上上下下的風氣。如唐太宗時,身為國公的房玄齡、張亮、任環;高宗時,官至司列少常伯的楊弘武,中宗時御史大夫裴談等都以怕妻而出名。令人奇怪的是,唐代作為萬乘之君的皇帝也染上了這種“懼內”病。史載:武則天自冊封為皇后之後,“專作威福,上欲有所為,動為後所制,上不勝其忿”。於是密詔上官儀謀廢后。武后得知,高宗懼其怒,遂洩底細:“我初無此心,皆上官儀教我。”這使上官儀被送上了斷頭臺。與丈夫“懼內”的同時,是妻子的“悍妒”,這種現象在中國曆朝都有所聞,此種現象在唐代尤其是前期尤為典型。唐前期的妒婦不僅多而且普遍,且妒性之烈,實為歷代女子中所罕見。在封建社會,納妾嫖妓本是男子的一大特權,妻子是無權干涉的。然而在唐前期,干預丈夫納妾嫖妓的悍婦,不僅普遍存在,而且其行為大膽,即使身為高官顯貴的丈夫也為之畏懼,有時連皇帝本人出面干涉都無濟於事。據唐韓琬《御史臺記》記載:“唐管國公任瑰酷怕妻,太宗以功賜而侍子,瑰拜謝,不敢以歸。太宗召其妻賜酒,謂之曰:‘婦人妒忌,合當七出。若能改行無妒,則無飲此酒。不爾,可飲之。’曰:‘妾不能改妒,請飲酒。’遂飲之。”另在《隋唐嘉話》中記載:“梁公(房玄齡)夫人極妒,太宗欲賜美人於梁公,屢辭不受。帝乃令皇后召夫人,告以司空年暮,帝欲有所優詔之意。夫人執心不回。帝乃令謂之曰:‘若寧不妒而生,寧妒而死?’梁夫人答曰:‘妾寧妒而死。’乃遺酌卮酒與之,一舉便盡。帝謂人曰:‘我尚畏之,何況於玄齡!’而且一般士大夫或庶民之妻“妒性”大發者也不少見。這些都反映了唐代前期女性在家庭生活中地位是比較高的。如果女性在家庭地位低,那麼對丈夫的納妾嫖妓行為,就只能裝聾作啞而不敢提出半點意見。

唐代後期女性向傳統角色復歸,做一個地道的家庭主婦。不像前期,後期后妃中“遵禮教,守婦道”者比比皆是。肅宗吳皇后、德宗韋賢妃、順宗王皇后、敬宗郭貴妃等 。唐代後期“動循禮法”已成為宮廷后妃普遍遵守的行為規則。在這種情況下,一向恃寵驕縱而不守禮法的公主們,也開始守婦道,學禮法。憲宗女歧陽公主,下嫁杜悰,“事舅姑以禮聞”,“姑寢疾,主不解衣,藥糜不嘗不進”。宣宗女廣德公主,治家有禮法,“凡內外冠、婚、喪,主皆身答勞,疏戚鹹得其心,為世聞婦”。宮廷女性如此,社會上一般女性遵禮法、守婦道的也不乏其例。但是,民間女性在守婦道的同時,也逐漸淪為丈夫和公婆任意虐待欺辱的對象,人格意志逐漸的喪失,這是她們在家庭中地位降低的具體表現。

(三)、婚姻自主

前期婚姻自由、貞節觀念淡漠。婚姻自由減少、貞節觀念增重

離婚改嫁或寡婦再嫁,早在唐以前就相沿而成一種民間習俗。唐朝建立以後民間這種習俗屢見不鮮。在唐代女方常常提出離婚,在史料中就有夫有病請求離異、與夫情趣不同請求離異、因夫貧窮請求離異等。唐代婦女離婚的自主性比較強,而且社會上對離婚的婦女不加歧視,婦女離婚後再婚之路暢通無阻。唐前期的婦女比後期的婦女婚姻更加自由。唐太宗鼓勵寡婦再嫁,並且以婚姻是否及時,鰥寡數量多少,戶口是增是減作為考核官吏,決定其升降的依據。這雖然有發展生產力的因素,但是也反映了當時的婦女地位。看一下有關的史料,就會發現唐前期公主再嫁人數之多。唐一代公主再嫁、三嫁者有27人,其中高祖女4人,太宗女6人,高宗女1人,中宗女3人,睿宗女2人,玄宗女9人,共25人,大約佔92.6%。而唐前期公主共91人,再嫁公主大約佔27.5%。這和當時的貞節觀淡漠有很大的關係。唐代中葉以後,隨著唐王朝國勢轉衰,統治階級從維護和鞏固封建統治秩序出發,積極提倡儒學,提倡婦女守貞節。宣宗朝宣佈“夫婦教化之端,其公主、縣主有子而寡,不得復嫁。”唐後期雖然女性離婚、寡婦再嫁也很普遍,但是不像前期由女方主動提出離婚、改嫁的就很少了。後期公主再嫁者只有肅宗時期的二位公主,前後期的相差之懸殊令人吃驚。唐後期,夫死守節的作風在一般士大夫階層中蔚然成風。上表中,武宗的后妃王才人,在武宗崩以後,自願殉節,成為有唐以來第一為自願為帝王殉節的后妃。這些在唐前期是難得見到的。唐後期,“一女不更二夫”、“從一而終”的貞節觀已經明顯受到社會的重視。

(四)、接受文化自由

雖然唐代的婦女也受封建禮教的束縛,難以取得與男子同等的受教育機會,但唐代開明的社會風氣還是給她們提供了較多的受教育機會。除宮人、公主外其他婦女教育皆由家學承擔。比較引人注目的是唐代婦女比較重視文學教育,或許是受進士科的影響,文學教育,工詩屬文,成為婦女教育的重要內容,也許這就是唐代多才女的原因所在。

唐代女子教育一般以母親為主,“男則就學於外,女乃親訓於內,使動靜合禮,閫則有儀。”不過也有的女子與其兄弟共同學習,有些官宦之家還為女子特置師傅。雖然官府未置女學(習藝館除外),唐代婦女在才、藝、文等方面受的教育並不低,這無疑也是唐代婦女社會地位的體現。

唐朝女性文化素質的提高,與當時社會的開放風氣密不可分。唐代有一個從門閥思想下解放的過程,特別是從天命論和性三品思想的束縛下解放出來的過程。人在歷史上的作用和人的自身價值被提到突出地位。加之唐朝由於其繁榮昌盛所形成的敢於抱容、吸納一切的非凡氣度,使女性的社會地位顯著提高。她們敢於拋頭露面,可以與達官顯宦在一起吟詩作文,互相唱和。也可以騎著高頭駿馬招搖於通衢鬧市,可以披著透明的絲織品自然地展示她們豐滿的倩影,可以和著歡快的音樂跳著胡旋舞,可以同文豪鴻儒郊遊作文。

四、其他的活動

唐代婦女可以公開的參加許多社會活動。可以時時拋頭露面,到郊外市裡遊玩、聽戲、看球,也可以在春季和男子一起到風光勝地踏青出外遊樂、聚觀,且也不限於城市,還可以遠至郊外。

唐代婦女也活躍於商業領域之中,《太平廣記》卷382河南府吏條引《廣異記》:“洛陽郭大娘者,居毓才裡,以當壚為業。

還有極富特色的一點就是唐代盛行女子體育運動,流行女子踢毽子,女子足球,甚至還有女子馬球,與那些婦女養在深閨無人識,平時大門不出二門不邁的時代形成強烈的反差。唐人還作了《內人踢球賦》來讚譽女子足球之興盛。

另外,唐代婦女在服飾上也進行了一系列大膽嘗試,像廢棄了遮蔽臉面的冪罱面幕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天寶年間,不少婦女還模仿男子的裝束,著起幞頭袍衫,最初在宮裡中流行,後漸傳至民間,成為普通婦女的日常裝束。這些方面足以說明唐代婦女地位之高。

從上面的顯示明顯看出,唐代是我國封建社會經濟發展的鼎盛時期,同時也是中國封建社會由前期向後期轉變的過渡時期。這一歷史特點,決定了唐代婦女地位前升後降、前高後低的特點。另一方面,唐後期婦女地位演變,又與當時社會發展以及社會環境變化有著緊密的關係。唐前期由於經濟繁榮,國力昌盛,社會風氣開放,長期處於受壓迫地位的女性得以擺脫禮教的束縛,獲得較多的自由,並利用開放的風氣,通過廣泛參與社會活動,去努力實現人身價值,從而為女性自身贏得了較高的家庭地位和社會地位。“安史之亂”後,國勢衰弱,重新恢復統治秩序的唐王朝,為擺脫政治上的危機,積極提倡儒學。社會風氣為之逆轉,這使女性逐漸朝傳統角色迴歸。在此情況下,唐後期女性地位不可避免出現了某種下降的趨勢。但有必要指出的是,這裡婦女地位高低是相對而言的。唐前期婦女地位較高,卻還沒有達到“男女平等”的地步;唐後期婦女地位較低,也只是相對前期女性所處地位較高而言,比起封建社會後期,特別是明清女性的地位還是有很大的差別。

總之,繁榮的社會經濟,較高的婦女地位,發達的文化氛圍,以及開放的社會風氣,為唐代婦女創造了發展才華,展示才華、提高素質的良好環境,而唐代婦女也沒有辜負那個時代的美好環境。她們抓住機遇,珍惜時光,發揮她們聰明才智,群芳爭豔,不讓鬚眉,在發達繁榮的唐文化裡譜寫了一首屬於自己的篇章,使唐文化更加的絢爛多姿,異彩紛呈。

結束語

從唐代婦女在婚姻制度、婚俗文化婚姻生活、社會生活等方面的情況來看。唐代婦女的社會地位還是比較高的,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幾點:

(一)、唐以前社會正統思想的力量變化對婦女社會地位的影響

儒家思想取得正統地位是在漢武帝時期,經過董仲舒改造。正式確立了三綱五常六紀的體系並將之納入了政治體系之中,並以空前的力度來加以推廣。接著讖緯學的泛濫,漢王朝的崩潰,隨著佛教的中國化進程加快,道家玄學的興起,以及國家的分裂,這使婦女地位反而上升。

長期的政治分裂,從曹丕稱帝到隋統一的三百六十九年的時間,只有三十五年是統一的。這是秦以後中國政治分裂持續時間最長的一個階段。伴隨著政治的分裂,創造了一個可以容納異說的客觀環境。而東漢時期傳入中國的佛教,在分裂戰亂的環境下中國化的進程大為加快,形成了中國化的宗教——禪宗。儘管它不事君父,不顧人倫,不念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基本立足點使其無法取代封建的宗法倫理而成為統治者維護統治的基石,但其“眾身平等”“萬物皆有佛性”等在成佛道路上的平等性思想對儒學的等級尊卑構成極大的衝擊。富有時代特徵的魏晉玄學以老莊玄理為本,不強尊卑貴賤,諱言君臣上下,士族大都崇尚清談,藐視禮法,痛斥儒經、仁義、名分,不能不說是對儒學的重大沖擊,其獨尊地位名存實亡,以至後來實際地位還排在佛道之後。這樣的局面中禮法對於婦女地位的束縛相當小,更為唐時婦女地位的進一步提高提供更大的空間。

(二)、民族融合而帶來的新氣息

中國是多民族國家,民族間的交融相互影響。漢魏之後數百年,中原內亂不止,西北少數民族遷徙入境,據《晉書·文帝》載:遷入約為870萬人,漢武帝最盛時人口也不過5000餘萬,大量的少數民族內遷與漢族雜居共處,“關中之人,戎狄過半”北方自“五胡”入主中原,至於隋代周,統一全國的272年間,少數民族一直在我國的民族融合舞臺上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鐵碲帶來的不僅是強悍的馬背民族,也帶來了他們的思想與價值觀念,即遊牧民族的生存狀態下婦女可以參與到社會勞動的各個方面,在社會分工與協作中,婦女具有了與男子同等的地位,具有自食其力的能力和獨立的經濟地位,使得婦女與男子在社會上無明顯的差別,形成了在一定歷史時期有穩定的風俗習慣。為當時的社會思想風氣注入了一些新鮮的血液。及至唐代,唐的統治階級本為關隴大族也是和胡人聯繫緊密,李唐的血緣乃出自勃初古拔氏,而母系為獨孤氏、竇氏、長孫氏、都是當初北魏孝文帝改姓的少數民族大姓,皆不是漢族。可以說李唐本就是胡人後裔的王朝,統治集團內部“胡風”影響甚烈。在此情形之下,政策、法律以及對社會生活的要求,就不得不包含一些胡人風尚,例如《唐律.戶婚律》中的關於女子婚姻財產的繼承問題的規定,一方面通過律令的形式來鞏固和加強保障婦女的這種地位,另一方面反映了在民族融合高潮之下的婦女社會地位的空前提高。以至後來百姓接受了武則天稱帝的事實,反武的人大多以恢復李唐正統為名而並不是抨擊女人當政,這也反映了當時人民在胡風影響下對於婦女政治地位提高的一種認同。

(三)、戰爭的影響

由東漢末年開始,至於唐貞觀二年(即628年)統一南北,近450年的時間裡,國家除西晉和隋的短暫統一不到七十年,餘下的300多年的時間中,處於政治分裂的狀態,分裂的政治局面必然導致連綿的戰火。給人們帶來沉重的災難。首當其衝的就是戰禍而造成的人口銳減的問題。三百餘年間有史可查大的戰爭就有幾十次,每次傷亡人數皆在幾十萬以上,男丁的數量急劇減少。在杜甫的《石壕吏》中所描述的抓婦女頂差,便是男丁匱乏到極至的真實寫照。大量男丁喪生於戰禍,而導致社會勞動力的不足,使得婦女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參與社會生產的力度。一家男丁全部被徵為兵,其家中所餘之婦女迫於生計,不得不參加各種生產勞動,負擔起當初男丁在家庭中的角色,以維持基本的生存,婦女在地位上的束縛這幾百年間可以說減到最小,婦女在民間為生存而可能擔負起恢復延續生產的主導作用。其社會地位自然相較其他時期也就高得多。

總之,從唐代的婚姻制度、婚俗文化、婦女的婚姻生活和社會生活等可以看出唐代婦女的社會地位相對較高,這一方面與大唐的政治經濟因素有關,另一方面也與當時剛剛受到衝擊的封建禮教還沒有發展到嚴酷的程度有關。

參 考 文 獻

①著作

楊毅、趙秩峰.《中國古代史》第四、五編.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版.502頁

段塔麗.《唐代婦女地位研究》第三版.人民出版社,2000版.400頁

劉俊文.《唐律疏議》第一版.法侓出版社,1999年版.452頁

滄溟水.《唐書·后妃傳》第一版.現代出版社,2007年版.421頁

房玄齡.《晉書》第一版.中華書局出版社,1974年版.740頁

②文章

劉伯紅.《中國婦女與發展研討要點綜述》載《婦女研究論叢》1993年.第4期

李昉等.《太平廣記》載一百五十九《崔元綜》條,1962年.第273卷

③網上文獻

佚名.《從包辦婚姻與纏足看中國古代婦女的歷史地位》.www.hxlsw.com,2000年6月18日

④公開發表的資料

任勝雲.《論唐代婦女地位》.山東大學.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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