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出擊了:用藥不足,醫院將被扣費

(本文來源:賽柏藍)繼國家醫保局局長鬍靜林調研上海後,上海再出新政,對採購量不足的醫院,實行倒扣醫保總額。

醫保出擊了:用藥不足,醫院將被扣費

有業內人士評論稱,這一政策針對帶量採購“只招不採”、長期難以落地的困境提出了新的可能,或將成為國家醫保局未來的政策信號。

近日,上海市人社局、醫保辦、衛計委、食藥監局、物價局五部門聯合發佈“關於做好本市第三批醫保藥品帶量採購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醫保出擊了:用藥不足,醫院將被扣費

通知明確,本市所有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統稱“醫療機構”)應當優先採購和使用帶量採購中標藥品,使用量原則上不低於上一年度同期水平。

就中標藥品的採購和使用,通知還明確了醫療機構和醫生的責任,對於無法正常完成採購量的醫院將相應扣減醫保費用額度。

具體的監督執行規定如下:

醫療機構執行帶量採購中標結果納入本市公立醫院績效考核評價和醫保費用考核範圍。

市醫藥集中招標採購事務管理所將通過陽光采購平臺公示醫療機構採購和使用帶量採購品種的比例和排名,接受社會監督。

市醫保部門對不能正常完成採購量的醫院,視情況扣減相應醫保費用額度,對處方用量下降明顯的醫生,加強醫師約談。

嚴禁二次議價,保障藥企利益

此外,通知還要求嚴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議價。醫療機構應當通過“上海市醫藥採購服務與監管信息系統”(以下簡稱“陽光采購平臺”)從帶量採購中標

企業指定的藥品經營或配送企業採購帶量採購中標品種,嚴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議價”行為。

據業內人士分析,嚴禁二次議價與量價掛鉤是一脈相承的。

所謂量價掛鉤就是上海醫保辦用一定的藥品使用量交換藥企的低價,既然已經使用全市非營利醫療機構、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的用量交換低價,單個或幾個醫院的使用量和談判價格就不可能比全市範圍內統一的藥品集採更有優勢,二次議價就既無必要也無從說起。

眾所周知,長期以來,一些醫療機構使用所謂的二次議價,向藥企二次壓低價格或索要明面上的回扣,嚴重侵害了藥企正常的權益。

這類藥品,可突破一品兩規

通知除要求保證中標藥品在醫療機構至少50%的使用量外,還給了各醫療機構一定自主選擇藥品的權利。

此次通知提出第三批帶量採購(編號:SH-DL2017-1)品種範圍內的原本市中標藥品和帶量採購

招標入圍藥品,如未獲帶量採購中標資格,但質量和療效同樣有保證的,醫療機構可以在保證帶量採購中標品種用量的前提下繼續採購並銷售,但數量不得超過中標品種。

此外,通知提出帶量採購第一至三批品種範圍內,主要適用於兒童的原中標藥品,允許按照原中標結果執行,使用量不受上述限制。醫療機構使用符合上述條件的帶量採購涉及品種,均視作符合“一品兩規”要求。

也就是說,即便藥企沒有獲得帶量採購中標資格,只要中標或入圍上海市帶量採購,藥企就仍有希望在醫療機構銷售相應藥品,且可被視為符合“一品兩規”要求,只是數量不得超過中標藥品。

藥品發現質量問題,終止採購資格

通知還提到,上海市引入第三方評價機制,參考藥品採購第三方評價系統(http://evaluation.smpaa.cn/)公開的同品種不同企業產品的評價指標,鼓勵採購和使用性價比最高的帶量採購中標品種。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上海市人社局、醫保辦、衛計委、食藥監局、物價局五部門印發的《關於做好本市醫保藥品帶量採購有關工作的通知》(滬人社醫發〔2015〕13號),也嚴格要求帶量採購中標品種的質量。

帶量採購中標品種均通過了嚴格的質量綜合評審,其質量均處於同品種中較高水平。

為保證中標前後質量的一致性和穩定性,本市建立嚴格的帶量採購中標藥品質量監管機制。

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將密切跟蹤帶量採購中標藥品質量,增加抽檢頻次,採用近紅外光譜建模跟蹤監測。帶量採購中標藥品一旦發現質量問題,將終止採購資格,列入醫藥採購“黑名單”。

總的來說,進一步落實帶量採購,推動仿製藥替代,穩控藥品質量是上海市帶量採購相關工作的大方向。

關於做好本市第三批醫保藥品帶量採購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醫保辦)、衛生計生委,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醫保定點醫藥機構,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

2015年起,為配合推進和深化本市醫改工作,按照“鼓勵藥品生產企業提高藥品質量、降低藥品價格、杜絕藥品購銷領域腐敗行為”的總體原則,本市分批開展了部分醫保藥品帶量採購試點工作。

為保證帶量採購效果能夠惠及患者,相關部門印發了《關於做好本市醫保藥品帶量採購有關工作的通知》(滬人社醫發〔2015〕13號),明確了帶量採購品種採購和使用。

根據市藥品集中招標採購協調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藥招委”)審議通過的第三批藥品帶量採購工作方案,現將有關事項調整和重申如下:

關於採購和使用問題

本市所有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統稱“醫療機構”)應當優先採購和使用帶量採購中標藥品,使用量原則上不低於上一年度同期水平。醫療機構應當通過“上海市醫藥採購服務與監管信息系統”(以下簡稱“陽光采購平臺”)從帶量採購中標企業指定的藥品經營或配送企業採購帶量採購中標品種,嚴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議價”行為。

第三批帶量採購(編號:SH-DL2017-1)品種範圍內的原本市中標藥品和帶量採購招標入圍藥品,如未獲帶量採購中標資格,但質量和療效同樣有保證的,醫療機構可以在保證帶量採購中標品種用量的前提下繼續採購並銷售,但數量不得超過中標品種。

帶量採購第一至三批品種範圍內,主要適用於兒童的原中標藥品,允許按照原中標結果執行,使用量不受上述限制。醫療機構使用符合上述條件的帶量採購涉及品種,均視作符合“一品兩規”要求。

關於監督執行問題

醫療機構執行帶量採購中標結果納入本市公立醫院績效考核評價和醫保費用考核範圍。

市醫藥集中招標採購事務管理所將通過陽光采購平臺公示醫療機構採購和使用帶量採購品種的比例和排名,接受社會監督。

市醫保部門對不能正常完成採購量的醫院,視情況扣減相應醫保費用額度,對處方用量下降明顯的醫生,加強醫師約談。

引入第三方評價機制,參考藥品採購第三方評價系統(http://evaluation.smpaa.cn/)公開的同品種不同企業產品的評價指標,鼓勵採購和使用性價比最高的帶量採購中標品種。

其他相關問題

帶量採購中標藥品貨款支付、質量監管,以及其他監督執行問題,仍按照滬人社醫發〔2015〕13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各醫療機構銷售的帶量採購中標藥品應按規定實行零差率銷售。

本通知自第三批帶量採購中標結果執行之日起實施,以後本市帶量採購具體執行的相關工作,由市醫藥集中招標採購事務管理所根據市藥招委審議結果及相關規定負責組織實施,不再另行發文。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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