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一男子自製爆炸物炸家人被逮捕

家庭矛盾本是生活中的尋常事,可沿河自治縣的肖某華與家人發生爭吵後難以釋懷,為報復家人竟用高空炮火藥自制爆炸物炸家人。8月23日,沿河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爆炸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肖某華。

據悉,該案是沿河自治縣檢察院近年來辦理的首例自制爆炸物而涉嫌爆炸罪的案件。

沿河:一男子自制爆炸物炸家人被逮捕

案情:犯罪嫌疑人肖某華因家庭瑣事對其父親肖某不滿,2018年8月8日19時許,肖某華從其妻子楊某的微信紅包中轉68元到自己的手機賬戶,引起了楊某與之爭吵。家人在勸阻肖某華夫妻吵架並責備肖某華的過程中,因言語不當造成肖某華與其弟弟肖某勇打架。在追打過程中,肖某華的頭後部被打傷。肖某華認為其父親、哥哥、弟弟在合夥欺負自己,併產生用自製炸彈炸他們的想法。當晚20時許,犯罪嫌疑人肖某華趁其父親肖某在冉某某家小賣部前的壩子與人玩耍時,將2瓶裝入高空炮火藥和砂石的自制瓶裝爆炸裝置點燃後向其父親肖某與其他10多人玩耍的地方扔去,該自制瓶裝爆炸裝置被肖某發現便用腳踢到旁邊的空曠地發生了爆炸。

經鑑定,肖某華用高空炮火藥和砂石自制瓶裝爆炸裝置中檢出高氯酸鉀、鉀離子、高氯酸根離子、硝酸根離子、鈉離子、硫酸根離子。

目前,犯罪嫌疑人肖某華已被沿河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檢察官說法:爆炸罪是指故意以爆炸方法殺傷群眾,破壞公私財物,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行為。犯爆炸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爆炸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犯罪嫌疑人肖某華的行為已經危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察官提醒:家庭以和為貴,天下更是以和為貴;家庭和則上和下順,家庭興旺;天下和則百姓安樂,長治久安。如今,工作生活節奏日益變快,各種壓力紛至沓來,應學會放鬆減壓,無論何時何事,切記冷靜,切莫因一時衝動成為違法犯罪的“叩門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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