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資產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有哪些

不良資產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有哪些

生活中,不良資產要經過多次轉讓才能到達最終受讓人手中,這就引出了債權轉讓生效條件的問題。《合同法》第80條第1款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那麼在處置不良資產的過程中,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有哪些呢?

一、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及適用條件

《合同法》對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沒有具體規定,只是要求通知對方。但如果當事人對通知有特別約定的,應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可以採取書面或者口頭的通知方式。

 1 、直接通知的方式

直接通知的方式有口頭和書面兩種形式。

口頭通知的缺點是如果發生糾紛不易取證,所以一般不宜採用。

書面形式。根據《合同法》第11條的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其中廣泛採用的是郵件通知書的通知方式。

2 、起訴的方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6條第2款的規定,債務人以原債權銀行轉讓債權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債權銀行傳喚到庭調查債權轉讓事實,並責令原債權銀行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因此,在不良債權轉讓中,允許訴訟作為“轉讓通知”的形式。

3 、公告的形式

根據《規定》第10條的規定,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佈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債務內容的,該公告或者通知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從該規定中可以看出,在不良債權轉讓中可以採取公告通知的方式。另外,在其他債權轉讓中除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情形外,一般不應採取公告通知的形式。

二、債權轉讓通知的時間是多久

債權轉讓通知作為對事實的通知,即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從常理而言,應當於債權轉讓事實同時發生或者在債權轉讓事實發生之後才可作出債權轉讓通知。

三、轉讓通知能否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對於“債權轉讓通知”是否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問題,根據《規定》第10條,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通知上籤章或者簽收債務催收通知的,訴訟時效中斷。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佈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債務內容的,該公告或通知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對[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覆》規定,依據我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條規定,為了最大限度地保全國有資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全國或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佈的有催收內容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均構成訴訟時效中斷,可以溯及至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原債權銀行債權之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已承接的債權,可以在上述報紙上以發佈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訴訟時效中斷(主張權利的證據)。關於涉及資產管理公司清收不良資產的訴訟案件,其“管轄問題”應按《規定》執行。

應當注意是,只有不良債權“轉讓通知”中含有“催收債務”的意思表示的情形下,才能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以上是由閃執行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債權轉讓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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