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吃黑」,全國首例危害長江流域環境資源保護涉黑案終審定案

近日,全國首例危害長江流域環境資源保護涉黑案下達“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兩名主犯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14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分別獲刑三到十一年。

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自1月份兩辦發文不斷深入展開,中央政法委通過動員部署、專題培訓等形式對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進行了全方位的指導和安排。今年6月份中央派出10個由正部級幹部擔任組長的督導組親赴河北、山西等10個省市展開督導,併力爭於2019年底實現督導全覆蓋。

“黑吃黑”,全國首例危害長江流域環境資源保護涉黑案終審定案

庭審現場

該案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以來,為控制、壟斷長江武漢段二七長江大橋至天興洲長江大橋段水域的非法採砂利益,被告人劉某、黃某經合謀,商定由劉某總負責,黃某負責財務並介紹、招募人員查船、驅逐未經其同意的非法採砂船隻,進而逐步形成以劉某、黃某為首,被告人張某、李某某、曹某等人為組織骨幹成員,以及多人參與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為達到犯罪目的,該組織成員之間分工明確,並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並通過暴力、威脅、驅趕、打砸、滋擾等手段,在武漢二七長江大橋至天興洲長江大橋段的水域非法採砂領域稱霸一方。

據審理,該組織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為後盾,共敲詐勒索計2381餘船次,平均向非法採砂船徵收每船2000元以上的“保護費”。僅查實的8次敲詐勒索金額就高達173萬元。同時,將獲取的部分經濟利益,用於支撐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併為該組織的發展壯大提供經濟保障。由此造成1人輕傷、1人輕微傷,以及被害人鉅額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

法院認為,劉某夥同黃某,糾集、網羅張某、李某等十幾人,形成較為穩定的,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人數較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通過違法犯罪手段或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活動,並通過暴力、威脅、滋擾、打砸、驅趕等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在武漢市長江流域二七長江大橋至天興洲長江大橋水域,對非法採砂行業形成了非法控制,給該水域社會治安、航運秩序、堤防安全、生態環境、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該組織的特徵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構成要件。

有不少網友說道:“黑吃黑的判了20年,那被吃黑的呢?‘保護傘’呢?他們該怎麼判?”

就本案而言,被吃黑的非法採砂者可能構成非法採礦罪。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了非法採礦罪和破壞性採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所以非法採砂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非法採礦罪。

關於“保護傘”,一般指官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行為,被認定為黑社會組織“保護傘”的人,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就是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主要是那些能夠為黑社會組織提供最直接、最有效的權力庇護的要害部門工作人員。通常包括: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和高層政府官員;公安司法機關的各級領導和警察;海關、工商、稅務等行政執法機關的工作人員;金融、土地、財政等經濟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

“保護傘”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必須是違法犯罪行為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是需要追究其法律責任或紀律責任的行為。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只需批評教育的情況,可不認定為“保護傘”。

這些“保護傘”通常可能觸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涉黑涉惡”犯罪的共同犯罪等等,對於“保護傘”的處理會按照其實際觸犯的罪名並根據其保護對象“涉黑涉惡”者犯罪行為或結果的嚴重程度判罪處刑。

“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絕不是輕輕鬆鬆、敲鑼打鼓就能實現的。人民群眾反對什麼、痛恨什麼,我們就要堅決防範和糾正什麼。要做到懲治腐敗力度決不減弱、零容忍態度決不改變,堅決打贏反腐敗這場正義之戰。保護生態環境就是保護生產力,改善生態環境就是發展生產力。走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之路,使綠水青山產生巨大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良好生態環境是最公平的公共產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相信隨著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深入開展,“大老虎”、“小蒼蠅”、“保護傘”、各種黑惡勢力都會煙消雲散,從而實現綠水青山下的大國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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