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婚戀聊天騙取被害人去虛假交易平台投資!54名被害人被騙460萬餘元!

如今網絡騙局越來越多,

花樣百出,

一不小心就可能成為受騙者。

2016年8月起,被告人劉某某、王某某及靳某某通過被告人李某某、朱某,向被告人譚某某訂製購買“堯融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堯融大宗”)的軟件,並綁定第三方支付交易平臺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設立虛假的大宗商品交易平臺。該交易平臺可通過控制程序,修改軟件內商品漲跌情況


這個平臺是用來幹嘛的?

同期,被告人劉某某、王某某及靳某某在河南省周口市租用辦公場所、購置電腦等設備,成立正融公司,招募人員使用虛假身份通過婚戀聊天等方式進行推廣,誘騙客戶至“堯融大宗”投資。

在並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

客戶投資款實際進入被告人劉某某、王某某等人控制的賬戶,同時採用人為控制漲跌等手段,製造客戶投資虧損的假象以掩飾上述事實。

發展多個公司牟利達四百多萬

被告人劉某某、王某某、靳某某等人發展被告人劉某某控制的正光公司、顏某某(另案處理)控制的宇順公司及李某某等多個代理,利用“堯融大宗”實施上述同類行為,騙取被害人財物,並從中提成。利用“堯融大宗”共騙得54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461105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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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被公安抓獲歸案後,

面臨被起訴詐騙罪,

他們卻存在異議。


辯護意見1:不應認定為詐騙罪

被告人劉某某、王某某、靳某某等人雖然採用電信手段吸引被害人,但並沒有通過詐騙手段直接佔有投資人錢款,而是通過變相的期貨交易形式,採取收取手續費等手段取得被害人錢款,符合非法經營罪的特徵,不構成詐騙罪。


辯護意見2:詐騙數額僅包括虧損金額和手續費

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系採用騙取投資人虧損錢款和手續費的手段實現非法佔有目的,其他投資數額不應當計入詐騙犯罪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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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劉某某、王某某及靳某某的行為系非法經營還是詐騙?

被告人劉某某等人採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非法佔有他人財物,且對於虛假投資及賺取客戶所謂“虧損”錢款均為明知,其行為屬於詐騙犯罪。

二、是否應當以被害人虧損數額及支出手續費認定犯罪數額?

被害人均基於被告人虛構的事實將所有投資錢款轉入被告人劉某某等人控制的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被告人劉某某、王某某等人已經通過詐騙犯罪實現對於被害人錢款的非法佔有目的。後為繼續詐騙和掩飾犯罪而採用侵佔所謂“虧損”和“手續費”手段轉移財產,屬於實現詐騙犯罪目的後對詐騙錢款的處置行為,不影響將全部投資款數額認定為犯罪數額。

三、出售軟件的被告人是否構成詐騙罪?

被告人朱某、李某某在出售軟件時明知劉某某等人系用於詐騙,且向被告人譚某某訂製具有行情控制功能的軟件,該軟件通過譚某某與第三方支付平臺綁定,譚某某曾應要求多次關閉第三方支付端口,故被告人譚某某

對於購買人使用該軟件製造虛假行情佔有投資人錢款的犯罪故意應有明知。因此雖未直接參與詐騙實行行為,但應當以共同犯罪論處,並對全部犯罪數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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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奇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九個月,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

被告人劉某凱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被告人譚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三萬八千元。

被告人李某威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九個月,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被告人朱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三萬三千元。

被告人李某峰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三萬三千元。

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被告人梁某龍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四千元。

被告人梁某亞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二、責令各被告人退賠被害人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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