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万元,余庆法院开出有史以来额度最大的一张“罚单”

被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是执行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

近日,余庆县法院依法对拒不申报财产、故意设置障碍、存心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开出了50万元“罚单”。据悉,这是该院有史以来开出额度最大的一张“罚单”。

50万元,余庆法院开出有史以来额度最大的一张“罚单”

(执行法官宣布罚款决定)

2014年5月21日,贵州鹏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简称鹏程劳务公司)与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七冶土木公司)签订了余庆县西部新城(1#地块002#合同)项目劳务大清包合同,承揽了该项目的劳务施工任务,双方约定了施工工期、建筑面积、劳务总价、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后,鹏程劳务公司向七冶土木公司缴纳保证金150万元,并组织人员进场施工。该工程已于2016年3月31日竣工验收合格。在结算过程中,双方为工程局部问题及账务扣款事宜发生争议,几经协商均无法达成共识。

2017年9月18日,鹏程劳务公司向余庆县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2697565元、退还保证金1500000元,共计4197565元。七冶土木公司以工程并未验收合格、支付条件尚未成就、保证金已抵作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生效。鹏程劳务公司已完成相应施工义务,七冶土木公司应当按约支付工程款。审理中,经当庭计算、审核,七冶土木公司尚欠鹏程劳务公司工程款1110281元。法院主持调解未果,遂判决:由七冶土木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鹏程劳公司工程款1110281元;驳回鹏程劳务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七冶土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工程并未验收合格、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工程款扣减项目及金额与事实不符等理由,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理由不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七冶土木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今年7月19日,鹏程劳务公司向余庆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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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冒雨前行找到被执行人所在公司)

法院立案后,执行法官在第一时间向七冶土木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限期如实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释明了拒不申报财产的法律后果。然而,七冶土木公司视若罔闻、拒不申报、不予回应。

经查:该公司系国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继续通过网络查询,公司有多个银行账户,在案件执行期间进出账频繁,存在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行为。

9月19日,“雷霆风暴”新高潮执行行动的第二天,接受指令的执行局长李永国亲自带队,驱车160多公里,冒雨赶往贵阳市白云区七冶土木公司驻地,找到该公司相关人员,当面指出其拒不申报公司财产行为的违法性和法律后果,同时,依法决定对该公司罚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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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被执行人送达罚款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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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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