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維持原判後,一審離婚判決何時生效?

二審維持原判後,一審離婚判決何時生效?

起訴離婚案件中有些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並提起上訴。然而,根據本離婚律師的辦案經驗來看,由於二審改判或發回重審的要求十分嚴格,所以很多不熟悉法律的當事人在準備不充分的情況下貿然提起上訴的結果很容易就被二審法院駁回。一旦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的,往往還會附帶一句“維持原判”,即認可一審離婚判決的具體內容。

既然二審判決認可了一審離婚判決,就會牽扯出雙方要按照一審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義務。比如一審判決:“被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向原告支付補償款XX萬元。”很顯然:要想計算被告履行義務的期限,前提就是要確定一審離婚判決的生效日期。那麼,像這種經過二審並被維持原判的離婚案件,一審判決書應該從何時開始生效呢?

現實中有很多當事人會誤以為

二審離婚判決書落款日期就是一審判決生效日期。其實不然,根據我國婚姻法與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種情況下一審判決的生效日期是法院將二審判決送達給當事人之日起生效。在具體點說,應該是以最後收到二審判決書的那一方的收到之日為準。這個日期不僅是你們真正的離婚日期,也是計算履行一審判決所確定義務的起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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