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限高」不能坐飛機 這名法人代表把案結

法官寄語:世界這麼大,限高令讓你無法坐飛機去看看,何不早點履行義務,還自己一個守法守信、問心無愧的人生?

8月7日下午,一名被執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給金鳳區人民法院執行法官馬君平打來電話,表示要馬上來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原來,因該被執行公司未履行義務,其法定代表人被法院限制高消費後無法乘坐飛機,這才主動聯繫法官表示要解決案件。

被“限高”不能坐飛機 這名法人代表把案結

該公司拖欠1名員工八千餘元工資,經勞動仲裁後仍未履行給付工資義務,員工於是來到金鳳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立案後,執行法官通過"總對總"查控系統對該公司賬戶進行了查控,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遂將該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經辦案法官多次協調,該公司支付了部分員工工資,但剩下部分和執行費用尚未繳納。因此,辦案法官依法將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費,其無法乘坐飛機,才主動提出要履行義務。當日,該法人代表趕到法院,繳納了執行款,該案執行完畢,辦案法官依法將其限高措施解除。

被“限高”不能坐飛機 這名法人代表把案結

法官釋法:

1、 哪些人會被法院下令限制高消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2、 限制高消費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被執行人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1) 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 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 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 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 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 旅遊、度假;

(7) 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 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 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也不得實施上述行為。

3、 如何解除限制消費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費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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