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本周開考!這6類行爲將終身禁考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本周开考!这6类行为将终身禁考

今年是司法考試改革後,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製度實施的第一年。昨日,司法部對外發布《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其中規定,如果有讓他人代考或為他人代考等6種行為,不僅當年考試成績無效,而且終身不得報名參考。

文件同時規定,如果考區發生重大考試責任事故或者出現大規模作弊等情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報司法部撤銷該考區,2年內不得恢復設置考區。

考試查出帶接收或發送信息設備禁考2年

司法部相關負責人說,《辦法》重點對考試過程中的違紀作弊行為進行規定,並根據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分別規定取消本場考試成績、取消所有場次考試成績並2年禁考、取消所有場次考試成績並終身禁考3種處理,以做到違紀行為輕重與處理結果相適應。

《辦法》對應試人員在考試報名環節的違紀行為處理作出了規定。明確不具備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通過隱瞞個人信息、虛假承諾等方式取得報名資格的,由考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作出報名無效的處理。

此外,對通過提供偽造、變造的學歷學位證書及證明書、法律工作經歷、身份及戶籍信息等騙取報名或者通過賄賂、脅迫等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報名資格的,不僅報名無效,而且要給予2年內禁考的處理。

“同樣受到考試成績無效、2年內不得報名參考處理的情形還包括,考試開始後被查出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或者在計算機化考試中使用外接設備、安裝作弊工具、作弊程序;抄襲、查看、偷聽違規帶進考場與考試內容有關的資料;抄襲他人答案等。”

組織作弊等6種情形終身不得報名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關於考試作弊犯罪的相關規定,《辦法》明確,對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准考證以及其他證明材料參加考試;非法侵入計算機化考試系統或者非法獲取、刪除、修改、增加考試信息系統數據,破壞計算機考試系統正常運行;實施組織作弊,或者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程序或者其他幫助;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試試題、答案以及替考等涉嫌構成犯罪的,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決定給予當年考試成績無效、終身不得報名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處理;當場發現的,終止其本場考試、責令離開考場。

不過司法部有關負責人也提到,“對於應試人員實施考試作弊以外的其他行為構成故意犯罪的,根據《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規定,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對此類人員,司法行政機關無需對其作出終身不得報名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處理。”

命題人在社會培訓機構兼職屬違紀

《辦法》規定,從事命題管理等考試工作人員在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社會培訓機構兼職,屬於違紀行為,要由司法行政機關停止其繼續從事考試工作,並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或者建議相關單位給予相應處理。

《辦法》明確了從事命題、閱卷、保密、監考等工作的人員違反迴避規定,本人或者近親屬報名參加當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屬於違紀行為,並規定10類考場違紀行為,要給予停止繼續從事本年度及下一年度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處理。

對造成報名人員信息數據、考試試題、試卷、答案、評分標準及考試數據丟失、損毀、洩露,或者使應試人員答卷在保密期限內發生重大事故,以及採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協助應試人員答題或者縱容、包庇報名人員、應試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考試違紀的等10類嚴重違紀行為,要給予其禁止再從事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工作。

同時,考試工作人員違紀的,要按照《公務員法》等懲戒規定,給予其相應處理或建議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理,涉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如涉嫌職務犯罪的要移交監察機關處理,涉嫌其他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總編:傅澤濤 主編:張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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