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转卖慎交″保证金″ 可能是电信诈骗新套路

闲置转卖慎交″保证金″ 可能是电信诈骗新套路

随着“分享经济”“循环利用”等绿色消费理念逐渐流行,人们对二手商品交易的接受度越来越高。市场的火热不仅吸引了消费者,也引来了不法分子的垂涎。日前,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利用二手交易平台实施诈骗的案件,并对12人依法提起公诉。

2017年9月24日,警方接到被害人陈小姐报警,她遭遇了新型电信诈骗。案发当天下午,陈小姐下载了某二手交易平台APP,发布出售洗发水的相关信息。当晚8时许,她收到自称是平台客服的短信,短信内容是在该平台销售物品需要办理担保手续,需支付“保证金”。陈小姐认为短信中提及的要求合情合理,便按照提示支付了人民币8000元。随后,对方要求陈小姐继续汇款,这让她起了疑心。她打开该平台APP查看了官方安全提示,才发现自己被骗了。警方立案侦查后发现,除了陈小姐,全国还有多名受害者被骗。

诈骗短信的账号来自海南省某县,长宁警方立即赶赴该地区陆续抓获被告人王某、余某某等12人。经查,2016年2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王某等11人通过各大二手交易平台物色卖家,先冒充买家假意购买被害人商品,再冒充平台客服,以保障交易安全为由,要求被害人交纳“保证金”。被害人信以为真后,骗子即发送Q币、盛大点券等账户充值二维码给被害人,待被害人扫码支付的“保证金”到账后,即将被害人“拉黑”。得手后,他们再各自将诈骗所得的充值账户财产贩卖给被告人余某某。被告人余某某明知账户财产系11人诈骗所得,仍积极提供“套现”服务,以7-9折低价收购上述财产从中渔利。经查,被告人王某等11人通过上述作案手法各骗得人民币3000余元至1万余元不等。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等11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日前,长宁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余某某等9人有期徒刑11至13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文某某、廖某某、王某某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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